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同时也聚集了不少的矛盾扰乱了市场秩序,亟需完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作为解决网贷债权债务纠纷最后渠道的司法诉讼,必须未雨绸缪,充分考虑网贷法律依据不充分,风险项目普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异化,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复杂因素,从司法效果的高度健全完善网贷民事诉讼的司法政策。 关键词:不良网贷;存量风险;司法建议 一、防范不良网贷存量风险刻不容缓 通过大数据公司搜索近5年以来的热度指数发现: P2P在中国的热度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13年7月开始,大众对P2P的关注开始升温。2016年1月热度值高达15年平均值的3倍,达到近几年的最高值。截止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机构2349家,比2014年末增长49.1%;全国正常运营借贷余额6212.61亿元,比2014年末增长499.7%。媒体对于P2P的报道中,行业风险占27.27%、行业监管占26.62%,两者合计超过一半以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集聚了风险隐患,干扰了市场秩序。从2016年4月份就开始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异军突起的背景下[1],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优化举措。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2]。整顿的工作原则是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整治工作重点之一是P2P网络借贷。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对网贷存量风险的化解,坚持打击和保护相结合,实现依法、有序、稳妥的风险处置,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紧迫现实问题。 二、化解不良网贷存量风险的司法政策思路和建议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特别强调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良网贷存量风险的真正影响力不仅来源于资金额巨大,更源于涉及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太大。对此,一定要依法、有序、稳妥地化解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的风险。具体思路和建议如下: 一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需要多部门的积极参与、联合运作、形成合力。司法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从整顿之初就应当积极参与,广泛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发现问题,作出未雨绸缪的安排。当然,在参与的具体方式上,不是主动解决某个具体的案件,这不是司法的本性。 二是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判人员,要熟悉互联网和金融知识,要有意识地加强学习和培训,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参与案件的处理,比如专家证人,或者直接聘请一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但是切忌因为专业性强,就过分依赖专业意见,而忽视法官的能动性。 三是具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全面审查整个交易过程,切忌割裂一个市场交易关系下的几个具体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孤立地审查认定,要有全局观,重点一定要考察网贷参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要被形式上的某个合同文书所迷惑,一定要探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再结合交易过程来判定其合法性。 四是要注意各种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竞合,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向当事人做好相关的司法释明工作。 五是要全面查清网贷交易的当事各方信息,以及他们之间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联系,特别注意资金往來关系的查证。 六是要着力畅通诉讼渠道,为网贷各方的诉讼提供便捷的服务,比如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就要充分考虑投资人分散众多、绝大多数人投资金额较小,不愿意付出较高诉讼成本维权,但是又不会轻易放弃投资回收的客观现实。 七是积极参与多部门联合监管整顿工作。但是,需要注意参与的方式不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不是对个案处理的参与。参与的重点是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备既能积极、稳妥、有序地化解风险,又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风险,没有例外的,公平公正的司法政策。比如应当向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积极沟通建议,针对目前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除了查证犯罪,督促各当事方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外,还应当对包括抵押人在内的所有参与人进行调查核实,以查证项目的具体运转情况,以及各参与方的目的、动机和利益,以及参与项目活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之固定下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纠纷司法诉讼做好准备,为通过司法渠道化解不良网贷存量风险奠定基础,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议、督促各方修正完善项目中那些违法违规的手续。还应当对抵押人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以确定其提供房产抵押的真实意思,并建议完善抵押担保手续。 不可否认,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方式,没有原告的起诉便不能成讼,现在就作出司法政策安排建议似乎为时尚早。但是,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秩序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鉴于其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至少未雨绸缪的司法政策制备调研准备应该立即开始了。当然,这项工作不应当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完成,而应当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这样做,符合整顿工作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的要求精神。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史丽霞.关于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理性思考[J].华北金融,2014(10):39-43. [2]郑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以余额宝为例[D].广西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 李剑文(1972~),男,云南剑川人,学历: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单位: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职称: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