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病还没有好,还在开病假,公司怎么能解雇呢我?"小赵对公司的态度表示不能理解。 小赵表示,她在这家设备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五六年了,虽然只是文员,但公司规模小,要干的活很是繁杂,购买办公用品、跑银行、订机票、做报表之类的都要做。多干点活也就算了,问题是老板不肯增加人手,弄得她经常加班加点,十分疲劳。 去年她去医院检查,诊断出心脏有点问题,需要住院进一步治疗。起先,公司也挺关心的,隔三岔五来人来电问候她,但后来,就有点催促她早点上班的意思,令她多少有点不爽。 为此小赵的母亲去公司说明了情况,要求公司给予照顾,说等病好了之后,就会上班。于是公司才不再催促。但好景不长,最近,公司人事竟发出通知,称安排一个合适的岗位给她,希望她赶紧回来上班。她当即回复,还病着,一时半会上不了班。 没想到公司竟然发来最后通牒,称超过医疗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自己身体尚未痊愈,公司竟要按旷工辞退,公司太不近人情了。就算医疗期满了,也可以延长的呀!小赵很是气愤。 分 析 第一,关于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如果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所以,小赵应对照一下自己的工作年限,看是否超出医疗期。 第二,关于医疗期的延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也就说,医疗期的延长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一项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解除的前提一是超过医疗期,二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关于补偿问题。如果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有医院证明),单位可以解除,但此种情况的解除不能按违纪旷工对待,即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 结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小赵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