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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内资企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以下几种捐赠情况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
  一、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四、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五、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网站目录投稿: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