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在检察改革中推进案件管理工作


  摘 要:正确认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在检察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深化检察改革中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要在职能定位上有新发展,在科学管理上有新作为。在强化内部监督上有新突破,在提升参谋服务水平上有新成效,在改进办案质量机制上有新举措,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上有新方法。
  关键词:检察改革;案件管理;大数据
  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而推行的一项内部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案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同时也为案管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广阔空间。
  一、正确认识深化并加强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在检察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推进检察改革的过程中,有的干警认为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扁平化办案组织,专业案件管理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干警认为案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办案,应该作为非业务部门,专司服务保障工作,不应配备检察官员额;还有的认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案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应当逐步削弱。诸多认识对检察改革过程中案管部门定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对案管工作正常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深化并加强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一种良好的案件管理模式,既有利于促进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又有利于干警了解掌握案件流程和要求,便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干警与干警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沟通,便于案管部门对案件办理情况、部门领导对部门内的案件、检察长对院内的办案情况可以实时掌握。实践证明,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实行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相对分离,业务运行更加高效顺畅;同时由于案管整合和吸收各项综合性和业务性管理职能,通过横向管理将不同阶段的办案活动连成有机整体,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相互衔接、联系紧密,实现了检察权运行的上下一体。
  (2)深化并加强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业务部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以促进公正司法为目标,对检察业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管理工作与各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业务工作密切相关,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可以有力促进其他业务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的涉案财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分析,检察业务考评、案件信息公开等职能,都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业务各有特色,性质上高度统一,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是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传统检察业务相并列的一项"日常性业务",是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赋予案管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3)深化并加强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有利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是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要求。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机关很多业务部门和办案环节,在各自为阵、分散管理、各管一段的情况下,因统筹协调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提升规范司法整体水平。通过专业的案件管理部门,遵循套符合检察规律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案件受理、统一管理涉案财物、统一接待辩护人、统一案件流程监控、统一管理法律文书等,有效增强了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确保检察官在授权范圍内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4)深化并加强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管理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近年来,我院通过搭建信息化应用平台,实现管理理念、办案方式的革命,推动案件管理工作全面进入科技新时代;通过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加强诉讼参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通过研发"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整合业务信息,强化数据的深度分析和业务运行态势研判,提高了检察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可以说,深化并加强案件专业化管理机制使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得到全面发展和提升。
  二、从区院角度对案件集中管理机制进行实效分析
  (一)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性
  构建以案件管理为中心的"全面管理、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统筹协调"的司法管理模式,一是通过加强受案、送案的审查,严把了案件进出口关,使受案和送案都符合标准,从源头上保证了案件受理质量;二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对办案活动进行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流程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并进行预警提醒,促进了严格落实规范司法要求;三是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对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归类分析,促进针对性的整改提高。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在制度层面,有效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上下级纵向监督有力,部门间横向监督乏力的问题;在机构层面,顺应检察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刑事执行监督等业务内容相互关联、诉讼环节前后承继的特点,将不同阶段办案活动连成有机整体,有效统筹了各层级、各业务部门的分散管理,提升了监督制约的整体合力;在实践层面,案管部门已逐渐成为办案的监督制约中枢,横向统筹了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和监督制约。
  (三)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通过检察业务考评、检察统计、办案态势研判等工作,对一定时期检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研判,为检察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促进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案件科在每月通报主要业务数据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业务数据综合分析评价,为院党组和各业务条线适时动态调整推进工作重点提供有力支持。
  (四)提升检察机关对外形象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其工作成效直接关乎检察形象。通过规范窗口接待、规范送案等工作,坚持文明接待、依法办事,赢得了公安、法院等机关的尊重和支持;通过深化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对重要案件信息、案件程序信息依法及时公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三、在深化检察改革中进一步推进我院案管工作的思考
  (一)在职能定位上要有新发展
  案件管理部门是重要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具(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有履行"管理、监督、评价、参谋、服务"五项职能,实现对司法办案活动的规范管理。当前检察改革将对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架构和职权进行优化,检察官办案方式和办案流程也会有新的重大调整,为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案管部门的业务属性,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和拓展案管职能,如逐步探索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考评、检察官执法档案管理、防止干扰办案登记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案件管理职能体系。
  (二)在科学管理上要有新作为
  有司法办案活动,就必然有案件管理活动,要进一步提高对案件集中管理的科学认识。工作中一些同志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尤其对案件管理与办理、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等关系缺乏准确把握,导致实践中出现职责分工不清、管理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强调案件集中管理并非否定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完善部门自我管理更不能排斥案件集中管理。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把握好管理的具体方式和介入程度,既要防止和纠正违法办案和办案瑕疵问题,又要避免对正常的案件办理工作造成不当影响。要统筹整合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分析、质量评查、业务考评、检务公开、律师接待等职能,形成互为支撑的管理合力。
  (三)要在强化内部监督上有新突破
  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公正、不严格、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反映出我们案管部门内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案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是要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必须依法依规全面履职,坚定信心,坚守底线,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限制公民权利的司法措施和手段上,特别是在强制措施适用、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与处理以及各业务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等方面的监督力度要全面加强,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同时不断健全案管部门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问题情况反馈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四)要在提升参谋服务水平上有新成效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信息中心,对总结司法规律、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服务科学决策具有独特的优势。要进一步加强统一业务系统与统计系统的衔接,强化对统计数据的日常审核检查,強化源头控制,不断健全业务信息填录质量通报制度,对数据异常情况加强监督,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发挥统计数据在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围绕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加强评价性、专题性分析,探索重大业务态势分析课题制,努力形成一批有份量、有影响的分析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和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服务。
  (五)要在改进办案质量机制上有新举措
  一是要强化开展案件评查。通过检查案件质量,发现办案中是否存在不规范或违法,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进而规范全院的案件办理,同时也对检察官的执法档案和业务考评提供依据。二是要加强对检察工作整体评估。通过流程监督、重点案件监督、统计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发现业务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参谋决策建议,向业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三是加强检察职能延伸。由于案件管理部门掌握大量案件数据和基础信息,对案件的类型、涉案人员情况、发案趋势等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对执法办案和社会治安整体形势有分析研判能力和把握能力,能及时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执法办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及时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要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上有新方法
  通过检务公开,推动检察工作与社会群众的良性互动,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要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的机制。将办案流程、证据形式、强制措施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有途径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履职情况,有公平的机会进行诉讼参与,这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外部检务监督机制。当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异议之时,案件管理部门由于掌握了案件处理的流程及各类文书等资源,可以尝试建立相应的受理、反馈机制,及时将当事人或律师对执法行为提出的问题进行受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监督其处理结果,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监察部门等相互配合,共同从检察机关外部加强检务监督。
  作者简介:
  徐海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研究方向:智慧检务。
网站目录投稿:寒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