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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应该避免的逻辑思维错误下


  每个人都应该懂点逻辑学,在上一篇《20种应该避免的逻辑思维错误(上)》中,弥缝已经介绍了常见的10种逻辑思维错误(非逻辑思维形式,Informal Fallacies),这篇文章将介绍余下的10种常见错误。
  有时候,辩证方试图通过各种外在压力或事情来证明一件观点,比如说:"如果你还想在公司里干活,不管公司制度对不对,你都得认同。"
  以下就是类似的三种:
  十一、误用传统
  传统是业已建立的处理事情的一种方式。好的传统是值得继承并发扬光大的,如果它与当下的条件相符合的话。传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可以被视为一套日积月累的先例总和。"以前事情都是这样处理"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强制后来者遵循老方法的充分理由。到底采取什么方法完全取决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习惯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不分析实际上是否值得就遵循习惯做事,我们就会成为习惯的奴隶。在评价给定的实践时,我们关注的焦点应该是实践本身,而不是它的历史。
  但是,对于传统,我们还可能犯一种相反的错误。如果将历史悠久作为坚持传统的惟一原因是不合逻辑的,那么将历史悠久作为拒绝传统的惟一理由同样也不合逻辑。这种错误背后所反映的态度是某些新新人类所坚持的,他们认为只有新的才是有价值的,只有变化才是惟一永恒的。经验不会因为它背后的历史而变得一无是处。实际上,传统的生命力完全取决于它本身的价值。
  十二、滥用专家意见
  专家是某个特定领域的权威。在论证中,去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请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是在向专家请教时,一定要保持警惕。我们来看以下论证:
  史密斯教授说项目A很好。
  琼斯教授说项目A很好。
  约翰教授说项目A很好。
  所以,我们应该接受项目A。
  让我们假设这三个教授才是项目A相关领域内真正的专家,即他们的资质和项目是相关的。可是我们更深入地来想一下,没有任何一个教授告诉我们为什么他会认为项目A是好的。教授们没有论证。这个项目会被接受仅仅是因为他们这么说。
  但是,应该是论证本身,而不是专家的话占据主导地位。上例中的论证远远不能让人信服,因为除了专家的话之外,它什么都没有提供给我们。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专家的话,本质上说是说:"不要问任何问题,按照我们的话去做。"
  专家的主要意见,要结合他们秉持这种意见的理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到的都不仅仅是他的意见。
  正如我们要检验自己的主张是否与事实相符一样,在论证中所用的专家意见同样要经过检验。这个世界上有太多自以为是的专家。检验的标准不是他们在说什么,而是他们是如何通过论证来得到它的。
  无需强调,一个专家只有在其已经建立威信的领域内做出的主张,才是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这个显而易见的观点仍要被提及,是因为很多时候它会被忽略。一个仅仅因为音乐而就而闻名于世的音乐家就经济或是全球变暖问题所提的观点没有权威力量。
  十三、以暴易暴
  直观上,我们认为两个错误的命题可以得到一个正确的结论。事实上,两个错误带来的仍旧是两个错误的命题而已。我们所讨论的这个谬误,可以用如下最简单的方式表示:"因为……已经完成,所以现在应该做……。"这些空格的选项可以是人类的任何行为,从善意举止到丑恶罪行。
  这个论证的推理有赖于如下假设:先例独立决定未来的行为。实际上先例不能为未来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已经完成的行为只有历史意义。在决定先例是否有借鉴意义时,我们的关注点应该是事物酸本身的性质。
  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然而一旦谬误出现,接下来人们都将拜倒在非理性之下,以至于非理性的推理和行为是如此显而易见。历史的篇章写满了这种谬误的例子,而且常常以最宏伟的规模出现。
  "他们先做了,所以我们应该以牙还牙。"但是,如果他们所做的是错的,我们的行为就成了一种报复,双方都是错的也不能使这种行为立刻变成对的。
  错误推理通常很有迷惑性,有时甚至比较正确推理听起来更合理。错误推理通常以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的方式来战胜正确推理。以下四种就是最为常见的以情感来破坏推理的逻辑错误:
  十四、以笑饰非
  当不能对某个论证做出合理反应时,我们会用这种策略,假装这个问题不值得严肃对待,仅仅是个可以一笑而过的问题。使人们嘲笑某个论证是反对它的强有力的途径,但是这种方式对论证本身的价值没有任何影响。如果辩论者不能使听众嘲笑论证本身,他可能会试图将他们的对手作为笑料,将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一些无关主题的事情上,例如,演讲中对手的口吃,等等,以此来回避他们所不能胜任的辩论。
  十五、以泪掩过
  除了可以运用嘲笑策略外,我们同样可以通过博取听众同情的方式来达到同一个目的。这种谬误通过精心设计的情感爆炸来模糊论题。
  论证经常遭遇情感方面的问题。当遇到这种问题时,很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做出比平常更多的努力来控制情感。强烈的情感和清晰的思维是成反比的,一旦情感超过一定界限,引导论证正确进行的机会就随之归零。
  这种谬误发生的表现为,故意忽略或低估手头上的问题,只是把焦点放在论证的外围问题,或者无关的问题上,通过这样来直接影响听众的情感,试图赢得他们的同情。假设我受邀出席一个镇上的集会,要发表对教育业税收增加问题的意见。我本身是非常反对的。一旦站在演讲台上,我就罔顾大会的首要目的,把所有时间都花在向听众展示在学生时代,本地教育系统给我们造成多少无法挽回的悲哀与悔恨。通过这种转移注意力的方法,我成功地赢得了听众情感上的支持,赢得了大家对增加税收无形的反对。
  十六、民主谬误
  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对某个给定的事物秉持同一个观点是个有趣的心理学现象,但是没有必要将事物的真实与否考虑进去。大多数也不代表着正确。当然,也可能是正确的。民主谬误是说,如果大多数人都认为命题X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就此得出结论说X是正确的。
  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白就是黑,黑就是白,这个社会就是黑白不分的。虽然事物是黑还是白不是主观的看法,而是客观的事实。如前面所说,我们必须承认,在情感方面,民主谬误是很有说服力的。如许多历史事件所证明的,当民众黑白不分的时候,为坚持真理而站在民众的对立面是件很艰难的事。
  【弥缝注】当一个人对你说:"人人都同意这个观点,那还会有错?",你就要思考一下了。拓展阅读:《常见思维误区与逻辑谬误汇总》
  十七、混淆视听
  我们讨论几种目的使我们遗漏真正论点的谬误形式,它们通常以转移我们对目前事物注意力的方式发生作用。正如我们对人不对事谬误中所看到的,通过提供与论证毫无关系的爆炸性情感信息来攻击对手。混淆视听提供了这种策略的另一种样本。它是故意提出一些无关的情感信息来分散对方的注意力。这种谬误有两个特点:(1)它直接诉诸于情感,而不是推理;(2)它所提供的信息与所要进行的论证毫不相关。
  路易斯和劳伦斯是化学家,他们正因为是否应该将一种新型化肥投向市场的问题在公司的一个部门内争论,而最近这个部门的员工加薪已被管理层内部否决。路易斯,新型化肥的开发者,强烈主张这种产品应该尽快投入市场。但是他感觉在辩论中的表现并不尽人意。事实上,看起来反方劳伦斯将取得胜利。绝望中,他们宣布了最近拒绝加薪的消息。结果,混乱出现了,辩论立刻被终止。在此,加薪被拒这个消息无疑是用来混淆视听的。
  剩下的是三种比较难分类,但最为容易出现的逻辑思维错误:
  十八、两难陷阱
  英语中的进退两难(dilemma)来自于希腊语的两个单词,翻译过来就是"两种可能"的意思。生活中确实存在"或者"的情况,就是说,有且仅有两个选项可供我们选择。相对的,也存在很多可供我们选择的情况。
  这里我所说的两难陷阱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当问题实际上有很多选项时,我试图说服你只有两种。这里进退两难是假象,因为它是对真实情况的扭曲反映。
  这种谬误试图对听众造成情况紧急的假象,强迫他们在假象制造者所给的选项中做出选择。当两个选项都没有特别的吸引力时,这种紧迫感的制造尤其重要。假设我给你两个选项A和B。我希望你选择A。于是我说:"A确实不是个令人愉快的选择,但是惟一的可供选项B,将会更加糟糕。你当然更不想那样!"
  【弥缝注】同样还有如:"敌人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便是一种过于极端地认为事物只有两种必然形态。
  十九、以先后论因果
  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这个谬误,从拉丁语直接翻译过来就是"发生在其后,故因其所致"。在因果关系中,原因总是等于结果发生,所以大家会有发生在结果之前的就是原因我错觉。但实际上因果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差异的。首先,我点燃了炸药包的引线(原因),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燃烧,最重产生了惊天动地的爆炸(结果)。当事件A发生后,紧接着事件B也发生了,所以我们认定,A是引起B的惟一原因,A导致B。这种仅仅以发生的先后来断定因果关系的做法就是以先后论因果谬误。
  一个具有哲学思想倾向的原始人,有一天突然注意到,鸟儿总是在太阳升起之前歌唱。由此,他们高兴地得到结论:是鸟儿的歌唱导致每天的日出。他犯的错误是以先后论因果谬误。
  一件事恰巧出现在另一件事情之前,这并不足心断定它们之间必然有因果关系。我们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做判断。如果我们只能得到这么多信息,那么我们能得出的最好结论是,先发生的事情可能是后发生事情的原因。如果我们的原始人的哲学思想可以走得更远一点,他们就会发现:鸟儿歌唱然后太阳升起,并不能得出歌唱导致升起的结论。
  二十、无力反驳不算证明
  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加以反对的论证,并不能因此而证明其为真。不能仅仅因为你不能证明我是错的,就说我的观点是对的。我们来看如下例子:
  威廉博士:我们并不是宇宙中惟一的生物。我坚持认为在广阔的宇宙中有其他生物的存在。
  伯德博士:你有证据吗?
  威廉博士:我没有。但是你有证据可以证明宇宙中没有其他生物吗?
  伯德博士:我也没有。
  威廉博士:哈哈,这就证明我是正确的。
  虽然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宇宙中是否有其他的生物,但是对方缺乏证据并不能成为乙方观点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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