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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订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摘 要: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时,民诉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种生活需求以及特殊诉讼也层出不穷,原有的民诉法已经难以适应当下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因此,我国对民诉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使得民诉法能够涉及更大层面。当然,民诉法的修订,对民事检察部门进行检查监督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本文对民诉法修订对民事检察监督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其应对策略。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应对策略
  一、《民事诉讼法》及其修订情况简介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政府基于宪法,结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现状以及社会发展情况而设立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习惯及方式的不断变化,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社会环境的需求,因此,为促进民诉法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国政府在2012年以及2017年分別进行了第二次以及第三次的修订。
  二、民诉法修订之后对民事检察监督造成的影响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我国检察部门在法律的约束下代国家行使检查监督权利,从国家、社会以及个体层面上维护其基本利益,实现国家每个个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因此,以《民事诉讼法》为基准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而民诉法的修订,使得原有的民事检察监督内容及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民诉法修订对民事检察监督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民诉法修订增加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在修订之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其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民事审判领域,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监督范围实现了扩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其检察监督范围由"民事审查"转变成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指包含了事件分析、纠纷审判、纠纷调解等全部过程。而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则是指对其整个步骤进行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责任判定人员的检察监督。同时,民诉法的修订,是我国过去单一的监督模式也发生了转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监督模式的改变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如今我国相关检察部门在进行民事监督时,已经实现了监督模式的多元化改变,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对一些单一监督模式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另外,《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检查监督的范围之后,使得解决民事诉讼的途径以及效率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过去在解决民事诉讼时,法院以及检察部门经常存在着执行难、处理慢等问题,扩大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监督范围之后,使得法院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处理时,也需要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这一修订,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法院等处理单位无人监管的问题。
  (二)民诉法修订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手段
  在《民事诉讼法》完成修订之后,监管部门的检察监督手段也有了明显的增加。首先,监管部门在进行检察监督时能够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法最大程度的提升办案效率以及成本的降低。
  (三)民诉法修订确定了检察监督的顺序
  传统的民诉法使得司法公正以及诉讼结果之间很难实现平衡,在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实现修订之后,被诉讼人倘若对审判结果存在不满,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正当利益的攫取:①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审上诉;②上诉时间过后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申请;③在上诉时期结束后,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三、民诉法修订之后对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挑战
  (一)扩大的民事检察范围对检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诉法修订后让基层检察机构也能够进行民事诉讼及实行抗诉权。但是目前基层的检察机构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对于新增的智能工作的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因此需要引进一批专业的民事法方面的人才到检察队伍中来开展工作。
  (二)监督力度的增强也使得基层检察机构工作压力剧增
  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了基层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权利,这样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会与法院以及民诉当事人都进行接触,导致其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都陡然提高,需要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对好这些挑战。
  四、建立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办法机制
  新修订的民诉法中检察机构成为了息诉和解机制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环节,因此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纠纷处理解决机制是当前检察机构新的工作要求,检察院要在妥善处理好维护好各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维护好社会的稳定秩序。
  (一)将息诉和解作为优先解决工作
  在司法资源、专业法律人才尤其是民诉法律人才缺乏的当下,需要摸索出一套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基本利益又能体现法律威严和法制精神的息诉服判方法,将其列为案件处理优先级,既能提高办事效率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息诉和解优先的原则适合大范围在基层检察院推广开展。
  (二)明确息诉和解的适用范围
  息诉和解的方法也不是适合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主要适用于案情较轻、矛盾较小、在判决中法与情的矛盾冲突较小的各类案件。具体的和解息诉情节主要有:①民事裁判虽然合法但是尚未能够考虑到的道德情理常规的案件。②在涉及到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但是没有法律错判情况的事件,息诉和解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③情节较轻的民事案件,而且民事裁判没有出现错误而当事人之间有很大可能达成和解的情况。④其他的诸如重复上访、邻里纠纷等等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建立完善高效的息诉和解预案制度
  一般审查完毕后,由于信息不对称、解释工作不够到位而出现各种无谓的群体信访、重复信访的情况,为避免出现这种影响裁决效果和阻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息诉预案机制。主要是根据案情轻重缓急和案情处理难易程度以及在接触中了解到的当事人性格特点等等综合分析,抓住问题的关键点,制定对应的预案,抓住息诉和解工作的工作权。
  五、结语
  随着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对于个人生活品质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民事诉讼案件也会逐渐增多。此外我国新修订的民诉法又对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建立摸索出一套相适应的民事案情处理机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邢和平.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7.
  [2]赵婷.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D].内蒙古大学,2018.
  [3]顾然,王福兴.民诉法修订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应对[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7(0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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