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里,大家似乎还是喜欢拨打110,对于法律賦予的权利怠于行使,在此我们也呼吁受骚扰群众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银监会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内称56号文),业内纷纷研究监管尺度,以做好足够的业务和战略变化准备。 第一,专项整治对象是谁? 根据56号文,网络小额贷款的定义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 同时,根据56号文,我们可以判断本次整治对象是: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也就是说,对于跨区域、全国性的纯网络经营的小贷公司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要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内。这就会牵涉出一个重要问题,审批机关到底有没有法定权力去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范围内经营"放贷业务"的"金融牌照",恐怕很多权力的来源是稀薄的,很难找到确切上位法支撑,因此,银监会也不客气地指出了问题: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话已经说得很透彻了,相信一些区、县、市会引以为戒。 第二,审批权限直接影响企业"适格"与否? 文件第一个指出的问题就是: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问题。相对应的,在整治方案中,排查和整治时,重点突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严格管理审批权限"。请注意,这个问题必须重视,如果审批机关自身没有"法律授权",那么,就没有权力去许可、备案其他企业从事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备案的业务,尤其是金融业务,更是审慎为上。 结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业内称141号文),我们发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由此来看,按照行政法的原理,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将被撤销资质。 下一步,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请注意,56号文没有提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单位批设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何去何从,以通常理解"举重以明轻",连计划单列市批准设立的网络小贷公司都要"协商核查",区、县级批设的网络小贷公司恐怕法律地位难保,请类似企业积极寻找新出路吧。 但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很难苛求社会一般人可以预测到某些资质会"不算数",因此,我们虽然支持严肃整顿治理,但希望给企业一定的期限缓冲、转型,也有利于地方大局的稳定。 至于具体条件,主要会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这也是力保牌照的核心要点,市场主体要引起足够重视。 第三,严厉到"股权管理"层面 从股权管理的层面进行排查,是我们现在见到最严厉的手段之一。我们认为,穿透监管到股东的思路,来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和发达国家监管经验,有"刺破公司面纱"之嫌,药效会不会太猛太直接?是否会影响民商法对于市场主体的保护,从而使得市场主体产生随时防备行政法"突袭"的戒心?这剂"猛药"的使用,建议还是要谨慎再谨慎。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没有全堵死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不宜"一刀切",56号文规定: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变相转让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141号文执行,即保持原有各地方的杠杆率不变,不能扩大。多说无益,非"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场所,可以继续从事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如上收缩条件比较严苛,但只要达到条件,还是可以软着陆,但有类似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两只手就能数出。 第五,催收不得"骚扰" 除却借款人债务陷阱让人揪心,暴力催收也牵动很多市民和吃瓜群众的神经。从56号文我们可以看出,不允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款。 笔者曾在一本经济类杂志上看到"职业催收人"的日常,有点"社会人"的味道,但在法律边缘始终不敢违法。如今的催收,特别是消费贷款,暴力催收反倒不是很常见,在企业三角债里倒时常看到踪影;恐吓的定义模糊,通常以暗示家人等的安危为底线;侮辱的情形,在山东"辱母案"中已体现得淋漓尽致;诽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诽谤的情况有时候比较难认定;骚扰倒真是很常见,例如:同吃同住同劳动,始终像鬼魅一样游走在你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个人安宁和隐私。 以往,法律对于骚扰的保护,似乎只严厉在"性骚扰"领域,对处于民间借贷或借贷关系的"催收骚扰"规定不多,可以到法院申请一些禁止令,但现实生活里,大家似乎还是喜欢拨打110,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怠于行使,在此,我们也呼吁受骚扰群众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六,合作方须有ICP许可证? 谈及业务合作,本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排查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也就是说,与小贷公司合作的P2P必须拿到ICP许可,注意,不是备案。 这样一来,将有部分在合规路上的网络借贷平台被挤出"游戏",失去现金贷、消费金融的一部分阵地。同时,银行、信托、P2P将自己的核心业务(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外包,如若发现,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七,预计《刑法》第225条会成为"终结者" 作为谦抑的保障法,《刑法》不会冲在前面。但是,56号文专门在第十一项中提到了非法经营问题,指出了行政法视野下,网络小贷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之后,还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具体而言,就是我国《刑法》之坊间口袋罪——非法经营罪,法律渊源为《刑法》第225条,虽然其法条第四款规定了,其他非法经营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但是,还好之后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经营罪进行了解释,认为必须是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等,因此,仅仅违反地方法律法规,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合近年来《刑法》一直往轻刑主义的道路上发展,这一罪名的使用逐渐在收缩。也请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要紧张,毕竟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证据链形成都极为苛刻,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入刑是慎之又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