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方讨债挽回十万 商人交朋友,最怕别人管自己借钱。去年1月,韩涵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儿。可思来想去,他觉得老朋友张义的人品还可以,就冒险借了他十万元。 谁知,一年过去了,张义不但没如期还上这笔钱,而且人去楼空,不知去向。韩涵急得团团转,猛地想起做煤炭生意的杜老板一直欠张义8万没还,张义也一直没追债。"对!顺藤摸瓜,找杜老板要债顶我的账!"韩涵乐了。 法院能不能支持他的请求呢? 杜老板欠的是张义,而不是韩涵的钱。韩涵来讨债,看上去似乎不合情理,但《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以,杜老板欠张义的债早就到期而未还,张义又下落不明,韩涵就有权利代位向杜老板追债。(注:行使代位权,关键是要掌握债务链的每个环节上的充足证据。) (陈想) 不行贿不受贿牵线搭桥也犯罪 孟雨开了家装饰材料商场,生意在当地算是数一数二的。认识他的人都知道,孟雨有个在政府任职的舅舅。最初,商场刚开业时,人们在背后指指点点,都说他是借了舅舅这个大靠山的光。但时间长了,业内的人才相信,孟雨今时今日的成功都是靠自己一手打拼的,与他舅舅一点关系都没有。 孟雨是个要脸面的人,他就是不愿意被人戳脊梁骨。所以,他从没因为自己的任何生意去找舅舅帮忙。但碍于情面,最近,他却替朋友帮了回忙。老同学李亮听说他所在的乡镇府要扩建政府大楼,他有心承揽这项工程,可想来想去,也没有说得上话的人,最后他想到了孟雨。 受李亮的委托,孟雨给舅舅送去2万元。果然,扩建工程落到了李亮的头上。为这事"牵线搭桥"后,孟雨仍旧像以前一样,照旧本本分分地做着装饰材料生意。 不料,没出3个月,公安局找上门来,一副锃亮的手铐铐在了孟雨的手腕上。他傻眼了:我不行贿不受贿,"牵线搭桥"也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购成介绍贿赂罪。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 所以,孟雨触犯刑法,等待他的除了铁窗生活外,苦心经营多年的装饰材料生意也黄了!(华文) 卖过期食品明确告知也担责 江西方园 "这也得赔?"掐着判决书,做食品生意的王虹还是不敢相信,这事竟然是真的。 卖食品,就怕积压!所以,王虹一向很谨慎,不过近日,她可算是"马失前蹄"了。前不久,她进了一批罐头,因长期滞销,过了保质期。头一次栽跟头,王虹懊恼极了。这可是3000多元的货啊,就这么白白处理了?王虹怎么都想不开,也舍不得。 "多少也得换回点钱啊!"她左思右想:撕掉或更改标签,把保质期延长?不妥!一旦消费者吃出毛病来,不知道会出现什么后果呢。再说,要是被告到消协和工商部门,那可"占小便宜吃大亏"了! 有没有既能卖钱又不承担责任的方法呢? 很快,她有主意了。既然是过期食品,自己就赔点,按进货价的10%销售。她还在旁边竖了个告示牌——"过期食品,赔血本降价处理。如有不测,后果自负"。竖好牌子后,王虹拍了拍手,心想:这下放心了!我卖过期食品,说得明明白白,一不蒙你,二不逼你。买不买,完全自愿,有什么后果也不关我的事儿! 当天,就有很多人抢购低价过期罐头,3天就清仓了。有一个妇女贪图便宜,一口气买了30瓶。 正当王虹美滋滋地清点账目时,那个买了30瓶罐头的妇女找上门来了。500多元的药费单往桌上一拍,怒气冲冲地说:"赔吧!就是因为吃了你的罐头,得了肠胃炎!" 王虹一愣,刚想道歉,猛地想起了告示牌。腰杆一下挺直了,理直气壮地说:"我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卖的就是过期罐头,如有不测,后果自负!当初你买的时候可是默认了的!" 不过,该妇女很较真,把这事闹上了法庭,非要讨个说法。于是,就有了王虹手上的判决书。 事先声明了,为什么还得赔? 首先,王虹的行为违法。《产品质量法》第35条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示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其中表明,不销售过期食品,既是销售者的商业道德,更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不容销售者以任何形式加以否定; 其次,王虹的告示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告示既是推卸责任,也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否定,决定了告示的内容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明确指出,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民法通则》第61条明确了对无效行为的处理:"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35条更为明确:"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历了这件事儿,王虹明白了,有一些责任是商家推卸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