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利之一,在未经本人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被他人用作任何的地方和从事任何的活动,那么,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是否构成侵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他人想要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必须要征求姓名权人的同意,出具书面授权书或者同意书方可从事民事活动,否则擅自使用,就会被认为是侵权,在诉讼法律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其赔偿的责任以及金额。 第三,侵权人侵害姓名权,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过失这两种原因,一般而言,过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了姓名权人的权利,所以姓名权人证明侵权人的动机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列出相关的证据,并且需要公证,才能作为举证的侵权事实。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未征得姓名权人的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属于侵权行为,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姓名权人进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