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管理部室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投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统称为"单位")。 第二条 公司设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安委会成员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并由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对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公司重大交通安全事项做决策。 (二)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要求。 (三)根据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四)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符合公司特点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组织成立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制定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逐步完善。 (六)定期总结、分析公司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形势,解决交通安全中的实际问题。 (七)审定公司员工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交通安全教育经费的落实,确保员工符合持证上岗的资质要求。 (八)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要亲临现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对事故的善后工作负责,对事故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九)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二)负责组织全员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司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负责涉及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处理及统计上报。 (五)每季度、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机动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六)负责公司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统计和处罚;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的教育和处罚。 (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车辆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机械车辆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综合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有关车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助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行车的宣传和驾驶员的教育。 (三)负责提供机械车辆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审查交通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四)负责公司危险货物运输有关人员教育培训取证工作、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和起重机械驾驶员的年检和换证工作;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机动车年检、换证、保险工作。 (五)负责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提出涉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相关技术措施并实施教育培训。 (六)负责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机动车设备、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机械设备新增、报废、变更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通报信息,提供相关资料,登记备案。 (八)负责对车辆机损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向集团科设部报告有关情况。 (九)负责对新投产的设备、应配置的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参加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工作。 (十)配合完成交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国家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方针,深入、细致地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三)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活动,抓好交通安全教育,针对本单位的情况和特点,安排好交通安全学习,尤其是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使交通安全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提高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坚持生产调度会及班前班后会制度,在安排生产任务时,一定布置交通安全工作,强调重点、监控到位,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五)搞好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对所属区域内管理的机械车辆实行重点控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管理。 (六)本单位所辖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纳入安全责任日常工作中。 (七)对本单位所辖的车辆,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计划任务路线行驶,变更路线要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变动,对不按规定路线行使造成事故及损失的,严格追究其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八)要安排专人,经常检查机械车辆,保证机械车辆安全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 (九)有计划地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十)协助公司及主管部门,做好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职责 (一)自觉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三检"工作和车辆运行保养,做好预防检查,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禁止酒后驾车,杜绝"超速车"、"超员车"、"带病车"、"疲劳车"和其它违法冒险车,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资质的人员驾驶。 (四)驾驶员积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检查、登记、审验等工作,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 (五)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发生事故,遵循"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六)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隐瞒事故真相,并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保证措施,与本单位持驾驶证人员签定交通安全保证书,层层包保,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 第九条 各单位每月须对所属持证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学习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制度和案例等宣传资料,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机动车车辆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对机动车实施检查、保养和修理,每月对安全装置部位自查一次,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驾驶人员按"日三检"要求检查。 (二)安全监察部会同综合技术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度对机动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各使用单位通过检查、保养和维修使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确保车质完好。 (三)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参加机动车年检并确保年检合格,特种车辆要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 (四)严禁私自动用公司机动车,凡私自动车从事与公司工作无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责任自负,如影响公司事故控制指标时,参照后述条款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凡公司所属机动车驾驶员由公司综合技术部统一进行安全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及审检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凡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扣除年度安全奖50%: (一)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或无资质人员驾驶的。 (二)驾驶员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不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或抵触主管部门管理,态度恶劣的。 以上情况的处罚与其他处罚不相抵触,可并罚。 第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按《员工惩罚条例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证实,触犯刑法的,公司予以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凡违反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者,按《员工惩罚条例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机动车辆,指公司属各类机械车辆(含天车)。 驾驶员,指公司属在岗驾驶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