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环保司法解释出台至今本市侦破污染环境刑案10起 60余吨危险废液被随意倾倒、清洗原料桶残存物流入河道……为了牟取蝇头小利不惜污染环境,这样的行为今后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和制裁。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污染环境犯罪的14项认定标准。《解释》发布至今,上海市公安局已侦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7人。 与此同时,明年1月1日起即将正式实施的《环保法》以及本市正在酝酿中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同样将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打出"组合拳", 对环境污染"产业链"予以重拳打击。 60余吨危险废液被随意倾倒 去年7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接到一个匿名电话:有人把300多桶废机油、乳化液未经处理倾倒、掩埋在挖出的土坑里,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门立刻将这一线索递交公安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事发地为闵行区华孚集团下属中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镁科技是全球领先的镁铝射出成型专业制造厂,产品用于HP、Apple、三星等世界级知名电脑和手机品牌。去年6月,该公司准备将工厂拆除清理后转租。通过招标,上海三英物资利用有限公司通过恶意压价的方式,拿到了拆卸、清运、清理工程与废旧物料买卖合同。 6月18日,三英公司进场施工,开始进行厂房设备设施的拆除、清运以及废物料的回收清运工作。三英公司的董某、张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中镁公司的母公司华孚公司则派出孙某和中镁公司采购部经理陈某负责现场监督。7月19日,工程进行到C6仓库时,发现仓库内有300多个柏油桶,里面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切削油和产生的废乳化液。 原来,在此前在招投标中,华孚公司其实明知三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但为了经济利益,仍然让其低价中标。发现了这些柏油桶后,为了追赶施工进度,涉案嫌疑人叫来挖掘机,在厂区北侧空地上挖出两个土坑,将300多桶、60多吨废油和废乳化液,未经任何处理就倾倒在坑中掩埋。环保部门发现时,废油和废乳化液已渗透至地下泥土30公分,危及地下水层,严重污染环境。 偷倒废机油,涉嫌犯罪——这是"两高"发出司法解释后上海首起环境污染案。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闵行公安分局当天现场抓获施工负责人孙某、张某和董某3名犯罪嫌疑人。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林某、陈某也投案自首。 截至目前,环保部门已经花费近百万元修复该处土壤环境。目前,闵行公安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 清洗原料桶残存物流入河道 因为深谙这条"黑色产业链"的赚钱之道,一些有处理污染物资质企业的业内人士也走上邪道。 "金山区朱泾镇北环路东侧空地上有人倾倒有毒垃圾!"去年9月12日,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接举报后现场抓获杨某等2名嫌犯。 经查,身为一家有资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业务员的周某,拉来处置DMF残渣和化工污泥业务,分别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张某和王某处理。而张某等人则将废弃物随意倾倒于偏僻地带。 据悉,在一些上游企业中,相关负责人不仅能"省"下一笔污化物处理费用,甚至还能借此赚钱。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奉贤公安分局侦破一起重大环污案,查获废液桶6700余只。经查,没有相关经营执照及处理资质的钱某收集废弃原料桶进行加工清洗。桶内残存的危险废弃物被排放进废液池内,通过暗管与外界河道相通。 在这起案件中,被起诉的9人有4人是化工企业的负责人。据了解,钱某以每个桶100元—300元的价格收进,清洗后再以500元—800元卖出,一年即可赚取六、七十万元。而对化工企业相关负责人来说,不仅少了一笔处理危化物的支出,反而还有进账。 还有的下游企业"变废为宝",试图借危化物赚钱。今年年初,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罗南派出所发现辖区一家废油回收站,过去只有三轮车运货,近期却集卡频繁进出,产量暴增,疑点重重。 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警方发现这一废油回收站从汽车维修店等处回收废机油,简单过滤加工后再进行销售。而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加工产生的大量油渣废物则直接排放至附近鱼塘,造成鱼塘水域化学需氧量超标35.9倍,周围土壤也受污染。 4月15日,宝山公安专案组会同多部门展开集中抓捕行动,抓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肖某等人。嫌疑人交代,他们回收油品价格每吨约3800元—4800元,只需经过简单的过滤,每吨即可加价50元—200元卖出。 废弃油墨倒入农用水井 分析显示,环境污染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其中,为了牟取蝇头小利而违反公共道德不惜污染环境的逐利心态、随意处置有毒物质逃避惩罚的侥幸心态非常常见,此外,一些被告人则因为缺乏一定的环保知识,做出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却仍不自知。 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就曾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污染环境案。王某一家人来自安徽,到奉贤后以收废品卖钱为营生。去年7月11日中午,王某在收购废品时碰到一个人,对方称他的厂里有很多废铁、废纸以及废塑料等,叫王某跟他去收。 王某到了一看,主要是废油墨桶和打印机上的废硒鼓。毕竟从事了几年卖废品的生意,王某知道这些东西不好卖,便有些犹豫。对方见状,就跟他说,如果卖不掉再来找他,他来想办法,王某思忖一下便以48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些废品。 将这些废品拉回家后,王某立刻打电话联系了收废品的人,对方表示愿意收下那些废品,但是油墨桶里的油墨必须处理掉,否则就不要了。这些油墨要怎么处理王某并不知道,卖给他的人也没有告诉他应该怎么办。 当天晚上,王某叫上两个儿子和妻子一起,开车到了一条偏僻的路旁。四个人下车后开始往路边倒废油墨,倒了5、6桶之后,王某发现旁边还有个农用水井,于是剩下的几桶油墨都倒入了这口井中,四个人一共倒了十多桶油墨,大概有两百多斤。endprint 四人的行为引起了路过行人的注意,将他们的可疑举动报告了当地环保部门。很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王某一家人继续倾倒油墨的行为,并将他们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王某父子倾倒的是打印机油墨,属于有毒物质。他们倒油墨的那口井附近的土壤质地较松渗透性很强,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本市侦破污染环境刑案10起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业内人士指出,"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的目的就是要扩大污染物质的范围和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从而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进行明确认定,细化的规定让这部《解释》被称作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 据统计,《解释》发布至今,本市公安局已侦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7人。 此外,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间,本市判处的环境污染案件量刑基本在有期徒刑1年半以下,2013年以来,法院量刑幅度则显著加大,有的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在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中,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本市法院共判处被告人、被告单位罚金260万余元。 "组合拳"打击环境污染"产业链"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两高"司法解释为环境执法中认定环境污染犯罪时扫清了法律依据的障碍,但在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污染者往往拒绝配合,给环保部门取证带来一定的挑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一环保工作中的突出矛盾仍旧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环保法》经历了25年来的首次大修,并与今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将在"利"字上做文章:对于污染企业"按日计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还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草案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在本市层面,《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前也正在酝酿过程中。《条例草案》同样对"按日连续处罚"进行了规定,明确除一定的情形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条例,"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为扭转当前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条例草案》不仅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幅度,还对五类行为设定了个人责任:"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明确,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而据了解,今年1月,市公安局与市环保局已经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两部门间的情况通报、案件移交、协作办案等工作机制。一系列的法规修订、司法解释、以及行刑衔接措施有望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对环境污染"产业链"予以重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