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总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关于印发新兴集团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三项制度的通知》(新总办〔2017〕36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包含下列人员: (一)公司机关:副总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副经理) (二)基层领导:项目部(同级经营单位)的经理、支部书记、副经理、项目总工及对应职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机关部门和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集团本级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 严格落实总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3个月内项目经理部应予以解体,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除项目经理和负责工程结算、收尾等相关人员外,其余人员由公司党委会研究予以解聘,自解聘之日起停发各项履职待遇。工程收尾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项目经理和负责工程结算、收尾等相关人员由公司党委会研究予以解聘,继续负责项目的收尾工作,但不再继续享受相关履职待遇。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七条 公司机关外出办事人员公务出行采取车辆派遣制度,不领取车辆补助。 第八条 在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机关各部门员工可以申请打车办事,打车费用由公司业务部门和主管车辆部门领导联合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公司专职副总师、项目经理部正职、总工程师(或同级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车补标准为1800―2500元。具体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计入工资总额发放。 第十条 公司、基层单位应当按照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配备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的,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三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基层单位要围绕提高本级工作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是指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机关、基层单位业务招待活动应根据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约、合理、必需的原则,做好具体安排,接待费用开支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根据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不同,分档控制招待标准,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招待活动应尽量安排在单位内部的食堂、宾馆、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宴请与礼品标准具体如下: 机关部门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商务和外事招待宴请(含酒水、饮料,下同)执行标准为:贵宾宴请均不超过300元/人次;重要客人宴请均不超过200元/人次;一般客人宴请均不超过100元/人次。其他公务招待宴请执行标准:贵宾宴请均不超过300元/人次;重要客人宴请均不超过200元/人次;一般客人宴请均不超过100元/人次。 第十八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原则上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的50%,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他公务招待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九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预算,填写预算审批单(见附件1),列明业务招待类别、招待对象、参加人数和预计开支费用等,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办理财务领款手续。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业务招待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因工作需要,安排系统内人员用工作餐,需填写工作餐清单(见附件2)。工作餐一律安排在内部宾馆、食堂,标准不超过1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参加的差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合理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宾馆,并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差旅费按下列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一)交通费标准: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国内住宿费标准: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不超过500元/天。特殊情况包括:按主办方要求统一住宿;因重要活动、旅游旺季等原因,当地住宿价格标准整体上浮造成限额内无法安排的;陪同领导出差而安排住同一宾馆的。 (三)伙食补助:出差在外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2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各类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或接待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外事管理规定的手续和流程办理。在国(境)外的交通、食宿、公杂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不得安排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公司、基层单位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二十四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五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通信补贴。补贴标准: (一)公司副总师300元/月,公司部门正职300元/月,公司部门副职 220元/月,机关各部门主管100/月。 (二)基层单位通讯费用标准:正职300元/月,公司部门副职 220元/月,项目部门主管100/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履行工作职责需求,以部门(单位班子)为对象,按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类别编制年度预算。机关副总师纳入相关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经公司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预算应当报上级公司备案。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本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本级本部门(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单位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总公司、公司应对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与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个人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退休或者调离单位后,有关单位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应当在退休或调离后1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本级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在下属单位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执行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所在单位、所兼职单位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所在单位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按照管理权限加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财务部门负责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上级和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单位应当积极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的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司业务招待清单 (代预算审批单) 承办部门: 单位:元业务招待 负责人 日 期 地 点 招待类别(商务、外事、其他公务) 招待对象 招待活动内容 预计参加人数 预计人均费用 预计费用总额 经办人: 审批人: 实际参加人数 实际人均费用 实际费用总额 经办人: 审批人: 附件 2 公司工作餐清单 承办部门: 单位:元 负责人 日 期 地 点 用餐人员及内容 参加人数 人均费用 费用总额 经办人: 审批人: 公司工作餐清单 承办部门: 单位:元 负责人 日 期 地 点 用餐人员及内容 参加人数 人均费用 费用总额 经办人: 审批人: 附件3 公司出差审批单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出 差 原 因 目的地 出 差 时 间 拟乘坐交通工具 及等级 部门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备注:(1)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应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里标明。(2)出差人员较多时,可直接在背面填写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