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基于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及整体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高投入、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这种"三高一低"的增长方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从中央到地方都开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进一步突出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制裁。2014年浙江省开始全面推进 "五水共治"工作,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关键词:环境污染;刑事制裁;防范污染 一、W市法院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后速度开始回落 2011年至2016年,W市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2件46人。其中2011年审结1件2人,2014年审结11件16人,2015年审结17件24人,2016年前审结4件4人,案件数在2014年出现井喷式增长,在2016年开始回落。 (二)涉案被告人判处实刑率高 W市法院审结的44名被告人中,1家企业作为单位被告被单处罚金,7人被判处拘役,36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仅有一件案件考虑两夫妻有幼儿须抚养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仅为2.27‰,实刑率97.73%。 二、W市法院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涉污行业比较单一、犯罪手段较为相似 在审结的31起案件中,21为电镀加工,电镀加工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比率高达67.74%,为主要涉污行业。这31件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排污方式均为将含超标重金属废水排放、倾倒至明沟、地漏、下水道等地,直接造成对水体的污染。 (二)自然人犯罪比例高,且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 在审结的44名被告人中,仅1名被告人是企业,其他均为自然人,被告人为自然人的比率达97.7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涉案人员共3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86.05%。 (三)涉案人员犯罪持续时间较短 在审结的31件案件中,涉案加工场排污时间较短,时间大多在1年以下,排污时间1年以下的有26件,占全部案件数比率为88.63%。 三、污染环境犯罪成因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入罪标准降低,行为人措手不及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定罪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罪的入罪门槛较高,实践中的惩处力度有限,因此相应案件也较少。多数的污染企业在当时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基本局限于罚款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往往被处罚后没多久就重新开张,继续边污染边生产。但2014年以来,该类犯罪入罪标准降低,且对于触犯该罪名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以有期徒刑为主,缓刑数量被严格控制,仅系从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下方才予以考虑。此从非罪到入罪,从行政处罚到判处實刑,对群众的心理接受能力是一次重大的考验,也直接导致了污染环境案件数量的激增。 (二)构罪标准单一,污染物超标倍数成为主要判断标准 W市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大多是被告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向外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14种行为可被认为是"严重污染环境"。在实践中,公安及环保机关常常因为侦查手段有限,或者废液已实际上被排放,事后再测定、评估确有一定的难度等原因,仅采集涉案企业内残留的废水以测定其中污染物质的含量来对判断行为人是否构罪,而忽视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入罪标准,客观上缩小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范围。 (三)污染程度严重,实害后果难断 正如前一问题所述,当前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查处基本以污染物超标倍数为够罪标准。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就构成犯罪,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取证上较为容易。然而事实上,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所经营的企业所涉及的非法电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均大大超出国家标准,通常为几十倍至几百倍,有些甚至高达几千、几万倍。同时,受技术限制、"重查处、轻治理"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环境污染案件的个案损失、治理等公司财产损失难以确定。这使得当前的污染环境案件定性容易,实害后果难断。 四、应对污染环境案件高发的对策及建议 (一)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综治管理 法院要切实贯彻"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审判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与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一起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使其深刻了解到污染环境行为对社会的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共识。一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当前司法机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将污染环境类犯罪的行为构成、法律规定等予以公开,并对典型案件进行详细报到,使人民群众直观地认识污染环境犯罪的后果。二是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采取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二)适当拓宽打击面,不局限于污染物超标构罪 公安、环保等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照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多达14种情形都可以作为污染环境的构罪标准。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3倍仅是其中的一种情形,执法部门出于执法的便捷性在实践中多选用该种情形查处相关的污染企业和个人。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众多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环境执法部门应就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加大查处力度,诸如私设暗管、破坏农田、毁坏林木等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也应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一案一治,建立防范污染环境的长效机制 污染环境行为除了查处,更为重要的是治理。环保部门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落实个案损失、治理费用评估等措施,与公检法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制定相关标准、出台处理办法,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责成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公检法及环保等部门需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推进相关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拓宽立案监督知情渠道,形成行政执法得力、司法保障有力、社会监督给力的长效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