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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改革探讨


  摘 要:本文就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改革进行探讨,认为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办法与国家严格教师资格制度不相符,建议将这项工作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并对原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教师继续教育证明、高级技能实习指导教师条件、教育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限、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等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技工院校 教师上岗资格 制度改革
  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制度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稳定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自2013年以来,教育部对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办法,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但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如何改革,亟待解决,本文提出探讨意见。
  一、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实施情况
  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原人社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1997]88号)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人社社厅[2003]15号)。这是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依据。
  广东省依据原劳动部相关文件明确了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范围、条件和程序。1997年至2000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2001年至2006年,取消行政审批,改按一般业务管理,依托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认定工作;2007年至今,成立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开展此项工作。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从专业上分有文化理论、专业技术、生产实习三种,从技能上分有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三种。申报者必须符合身份、思想品德、学历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通过个人申请、教学单位初审核实、上级主管部门复审、专家认定,合格者发给证书。近年来,广东省每年都有近1600名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二、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办法与国家严格教师资格制度不相符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但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仍沿用人社厅[2003]15号文所采用的"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这个方法对技工院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太低,不利于教师素质提高,与国家提高教师任职标准、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相符。
  2.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含金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低
  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蓬勃发展,教师素质不断提高,但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较低。在学历技能方面,大专学历可申报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职或高中学历可申报初级技能生产实习教师,初级工可申报中级技能专业技术教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准入门槛明显偏低。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普通话水平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测试,只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即可;考试科目限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补修职业教育学、职业心理学、职业技能教学法等课程,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不需接受教学能力测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可在所任教的技工院校接受教学能力测试。从考核和认证方式看不够规范、客观,考试和认定不分,社会公信力低。而教师资格考试对于师范生也纳入全国统考和面试范围,笔试科目包含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或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考察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3.教育部门不认可人社部门发放的教师上岗资格证
  人社厅发[2003]15号文规定了已经在教育部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可以认定相应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但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资格证,教育部门一直不予认可。在教师资格考试之后,广东省教育廳认为根据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精神,全省技工院校教师也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技工院校教师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到教育部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参加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
  4.人社部没有出台新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政策
  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面实施的形势下,人社部对于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没有明确如何改革。不仅没有贯彻落实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也没有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还取消了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印制,由各省自行决定。教师上岗资格证原由原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行印发,只能作为本部门教师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社会认可度不高。人社部没有进一步改革技工院校教师资格管理制度,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社会地位提高必然受到影响。
  三、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改革建议
  教育部[2003]9号文明确提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广东省教育厅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文件中也明确提出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工院校作为中等职业学校一个组成部分,仍保留教师低职业准入门槛,无疑是不符合国家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精神的,也是不利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的。
  根据国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应将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管理,做到有据可依、依法办理。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对于提高技工院校教师素质、保障教师队伍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技工院校教师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受到全社会认可。将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时,要与教育部门协调解决以下问题。
  已取得的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仍有效。自1997年以来,广东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有一大批教师已取得原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若要求其再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统考,将会引起不满情绪,并质疑人社部门执行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制度,增加教师不稳定性。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人社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证明。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后,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必须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规定,该项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人社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不仅不尊重人社部门的继续教育基地,也打击技工院校教师的积极性。
  提高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技能要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分中级技工、高级技工等层次,教师上岗证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划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分别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工作。但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没有具体划分,这不符合技工教育特点,也不利于技能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应将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分为中级技能和高级技能两种层次,申请认定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认定中级,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基本相同。
  放宽人社部门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省市人社部门委托的培训院校承担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教育理论课程(含职业教育学、职业心理学、职业技能教学法、职业道德)培训和证书发放工作,在参加全国统考后自动终止。但取得教育理论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来不及申请认定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证,可以适当放宽有效期限1至2年,其成绩作为申报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成绩,保证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过渡。但这些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还须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試,而且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按照技工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广东省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有1400多所,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办理这两个机构教师资格证书。因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可将其纳入技工院校教师资格证类别,按照技工学校教师、技工学校中级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技能实习指导教师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从而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激发教师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
  纳入高等学校系列的技师学院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系列。有的技师学院一直按照高职院校的模式进行教学和管理,经评估审批,纳入高等学校系列,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目前程序和条件暂时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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