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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承诺贵就赔有条件


  与商家的价格规则斗智斗勇是网购达人的基本修养。在保价承诺之下,争取退还差价是正常操作,但是交易习惯和法规也会保护交易公平,有价差不一定是价格欺诈,别为了价差而坏了自己的心情。
  年底的各大网络购物节已经开始了,商家为了抢客各显神通。在复杂的优惠机制下,很多顾客担心自己买到的不是最优惠的价格,于是价格保护政策就成了吸引客人的法宝。"7天保价""30天保价""保价双十一""贵就赔""到手不超过XX元",诸如此类的承诺试图让消费者放心。可是,如果买完真的发现了更低的价格,或者没有享受到承诺的优惠价,商家还会认账吗?
  案例一:秒杀价不能当参照
  2018年11月,北京市民安先生在小米京东自营旗舰店以13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米家扫地机器人。当时,商品页面上承诺30天保价。可是,到了11月11日凌晨,这款扫地机器人直接降价至825元,与安先生的购买价格相差574元,此时距离他的购买时间还不到30天。
  安先生立即联系客服要求保价,也就是退差价。客服以825元为秒杀价的理由拒绝保价。安先生要客服提供活动文件说明秒杀规则,客服无法说明。安先生随后向010-12315投诉,京东多次升级处理,但专员不是拖延回复就是直接拒绝保价申请。安先生最后要求直接退货,京东不同意退货,并提出了一些补偿方案,比如发放2000京豆、5000京豆、100元京券、300元京券等等,安先生没有接受。咨询律师后,安先生认为京东未在APP或者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保价规则的详细内容,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该保价规则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京东宣传保价30天却在"双十一"降价,涉嫌价格欺诈。他将京东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京东代表辩称,首先,京东商城网站对京东售后政策已经进行集中公示,对什么是价格保护、以及适用京东自营商品的保价规则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明确了价格保护是指,如商品出现降价(不包括支付方式的相关优惠),在保价规则范围内,赠送与差额部分等值的款项、或京券、京豆;明确了价保规则,商品无货、正在参与秒杀、限购的商品,不支持保价。安先生购买扫地机器人后,根据厂家的要求,这款商品在"双十一"当天参与秒杀活动,其中前一分钟限量半价抢。根据保价政策,此情形不支持保价。京东代表认为己方不存在虚构、隐瞒保价政策和保价规则的情形,后续也是按照保价规则处理,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查明,京东商城网价格保护规则的确规定:参与秒杀、限购的商品,不支持保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米家扫地机器人在京东商城网以825元价格售出的行为是否为价格保护规则规定的秒杀活动。网购所谓"秒杀",是指卖家为促销等目的发布一些超低价格的商品,买家在同一时间进行网上限时抢购的活动。秒杀的特点有:消费者在秒杀活动中能够享受到较大的价格优惠;秒杀活动于特定时间点开始;参与秒杀的商品数量有限或商家对于抢购有时间限制。蹲点参与活动并秒杀成功需要消费者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也需要一定的运气,因此将保价时段内出现秒杀价排除在能够享受保价的情形之外,这一做法符合电商平台价格保护规则的一般交易习惯。也就是说,如果你买完商品后,发现同款商品在搞秒杀活动,你不能要求商家按秒杀价来退还差价。
  本案中涉案商品米家扫地机器人的825元抢购活动于 "双十一"当天0时0分0秒开始,于限定时间点即0时1分0秒结束,在此时段下单抢购成功的消费者才能得到优惠價。因此,这一825元优惠抢购活动应认定为秒杀活动,属于价格保护的例外情形。此外,京东商城网站在其网页对价格保护规则集中进行了公示,安先生能够注意到保价30天的承诺,也应该能够注意到正在参与秒杀、限购的商品不支持保价的说明。法院认定京东不存在相应的价格欺诈行为,安先生要求退一赔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及时退差价不算价格欺诈
  2018年4月,天津市民吴先生打算买一台洗衣机,在苏宁易购网站选购。他发现了一款西门子变频智能滚筒洗衣机,页面描述有"亮点(0元预约)3号0点准时开抢!到手价不高于4000元!"字样,只需3998元就可以买到手,吴先生立即进行了预约。他很快收到了系统发来的短信,通知他这款洗衣机将于4月3日0点限时开抢,商品抢购时间仅有10分钟。4月3日0点刚过,准时守候的吴先生通过苏宁易购手机客户端购入了这款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在规定时间内下单并付款,然而销售价格却是4398元,比之前宣传的价格贵了整整400元。苏宁易购没有在规定的销售时限内履行价格承诺,吴先生认为商家存在价格欺诈。他先是向12315投诉,又与苏宁易购客服沟通,没有达成共识,于是将苏宁公司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差价,并依法承担价格欺诈责任,赔偿3倍的商品价钱。
  苏宁易购同意退还400元差价,但不同意支付3倍赔偿。苏宁方面辩称,吴先生的情况是平台技术原因导致,并非苏宁易购有意为之。根据客服系统处理记录,吴先生在向12315提出投诉后,苏宁易购客服联系到他,表示同意退差价,但吴先生不认可此方案,坚持要求3倍赔偿。苏宁方面认为,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购物方式,吴先生在付款时可以清楚看到商品的结算价格,当结算价格与宣传价格不一致时,他完全可以选择不付款,而实际上他仍然选择付款,也就是说,吴先生的付款行为并非宣传造成,所以不算价格欺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宁易购已经同意退差价,弥补消费者所受的不公,这样还算不算价格欺诈,是否需要承担3倍赔偿呢?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价格欺诈:(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收银的超市、商场对个别商品的标识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能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有效实施的。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错收价款进行退赔,就不算价格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相关规定,被告苏宁易购的客服在沟通中已经同意退差价,此行为证明苏宁易购已经及时纠正了因平台技术漏洞导致的错误,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法院对吴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苏宁易购只需退还400元差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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