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指导思想 建立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反映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同时,绩效考核还必须体现法官的职业特点,要结合不同法院的具体实际,科学设立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让所有法官自觉遵守绩效考核规则,要通过绩效考核达到提升队伍建设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确保一方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法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1)是依据部门职责,确定考核组成机构。为加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各级法院应成立法官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全体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法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治部(处)、立案庭、信访办、审监庭、研究室、督查办、监察室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政治部(处)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根据以上各部门的职责,定期向考核办公室提供被考核各部门法官的相关数据情况。 (2)是依据法官岗位职责,确立考核对象。绩效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具有法官执业资格,并在以下业务部门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立案庭、刑庭、民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审监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赔偿办的主任、审判员、助审员,执行局的副局长(庭长)、副庭长、执行员。对在行政部门具有法官执业资格并享受法官职业津贴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也将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3)是依据考核原则,设定考核重点内容。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法官岗位职责不同,确定考核重点内容,考核实行十分制,满分为10分。其中把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分值占5分。涉诉信访占2分,侧重考核法官办案的服判息诉情况和社会效果。德、能、勤、廉等占3分,注重考核法官平时的思想品德、勤政廉政、作风纪律、工作表现等情况。同时应将以上内容进行逐项分解、细化、量化。 (4)是依據连续三年的平均数,确定法官年办案数量。为合理确定每个法官的办案指标,把每个法官所在庭连续三年的收结案平均数,在年初就确定为当年法官的办案指标。庭长、副庭长办案指标按部门平均数确定百分比进行计算,(对那些享受法官职业津贴从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官,也要按照业务部门法官办案指标的30-50%规定办案数)这样算出的数字比较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另外,把结案率、上诉率、调撤率、上诉发改率、再审发改率等,作为衡量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据。 (5)是建立合理的百分比,确定不同部门法官统一考核标准。对全院法官进行统一衡量考核标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难度也较大。首先要选定合理的参照系,比如可以选定民事案件作为参照系,其它类型的案件与之相比较确定容易程度。其次要确定合理的百分比。比如减刑假释案件,法官办多少件才能相当刑事法官办一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办一件相当于民事案件多少件才算基本合理,其他类推。 (6)是区别案件结果,客观评价案件质量。二审案件调解结案往往花费时间长,且有一定难度,但社会效果好,容易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在考核过程中,以判决结案与调解结案的,考核结果要有所区别。对调解率高的法官,在考核时要适当提高得分率。 (7)是实行案件流程化管理,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实行流程化管理是杜绝法官办案拖拉、办关系案、人情案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近年来,有不少法院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实践证明,运用案件流程化管理不仅提高法官的效率意识,而且大大减少法官办案的自由选择性,对预防腐败、提高案件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8)是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用人导向作用。绩效考核必须有结果,对结果的运用必须体现优胜劣汰的用人导向,让有才华的人充分施展才华,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业务能力较低的法官必须离岗培训,对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法官要进行必要的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要把考核结果与个人成长进步挂钩。通过绩效考核要把能力强、业务精、素质好的法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让优秀法官看到希望,以此充分调动全体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要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对每年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群众评价好的法官,要与评先评优直接挂起钩来,对达到一定奖励标准的法官,该嘉奖的嘉奖,该立功的立功。对于考核较差的法官,该培训的培训,该末位淘汰的必须淘汰,不适合再当法官的要坚决调离审判岗位。三要把法官考核结果与部门领导业绩挂钩。法官考核结果优秀率高的部门,说明部门领导管理有方,组织得力,战斗力强,对这样的部门领导要进行适当的奖励。对大多数法官不能按时完成考核指标的部门领导,也要进行必要的处罚,以此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整个法院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