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引 论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行政法学的产生 (1)萌芽时期: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普通法院的地位和普通法制度。所谓普通法制度,就是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在内,都由同一普通法院,并按普通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普通法律,这种普通法制度即已包含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②原因:英国公私法不分,导致行政法未被世人注意。 (2)确立阶段:法国大革命 ①1791年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来行使"。 ②1790年的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得滥用传唤权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规定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 ③1799年,法国拿破仑一世: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纠纷以及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自此,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④原因:法国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系,以此与普通法院体系相区别。 2.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自然权利、三权分立 (1)背景:历史背景、思想背景、宪政体制 (2)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的,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国家是为了维护自然权利,而不是转让。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一切国家都存在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 3.行政法的发展因素: ①法治理论的发展; ②行政权的扩张; ③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1.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1)中国古代:只有"官治之法",但没有"治官之法"; (2)萌芽时期:清末民初; (3)初步建立: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条例》《行政诉讼法》《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 (4)1948—1954阶段:奠定基础; (5)1957—1977年:倒退阶段; (6)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重新起步、巨大发展。 ①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②救济制度的完善; ③行政活动的规范化。 2.社会结构变迁与中国行政法学 (1)政府职能模式改变:无限政府——有限政府 (2)政府职责体现 ①保护产权,即保护人们既得的一切合法利益; ②稳定宏观经济; ③建设基础设施,如公共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设施等等; ④提供公共服务,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救灾、公共卫生等等。 (3)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变 (1)社会主体结构从一元转为多元; (2)社会权利结构从国家制造转变为市场交易产生; (3)社会关系结构从身份走向契约。 3.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1)主要问题: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 (2)面临转型: ①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②公产制度; ③管理方式问题:引入间接行政带来的结构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