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振+豆丽丽 摘 要:传唤、拘传司法警察执行来执行,一方面能够方便检察官办案,使得检察官有更多的精力考虑案件,另一方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能够完成任务并保证办案安全。司法警察如何做好传唤、拘传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传唤;拘传;司法警察;自侦案件 一、执行传唤、拘传的概念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出示《传唤证》,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传唤适用的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方式包括适用械具将其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查清案件事实,进一步收集证据,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措施体系中其他四种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和时间长度而言,拘传是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措施。 二、执行传唤、拘传的规范流程 (一)传唤流程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①执行传唤前,了解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传唤内容等基本情况;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按捺指印;③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其家属不在场的,及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有其家属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盖章,其家属拒绝签名的,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无法通知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④传唤被取保候审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在的派出所登记后方可执行;⑤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⑥传唤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① (二)拘传流程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①执行拘传前,了解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②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按捺指印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③对抗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械具强制到案;④拘传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⑤拘传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② 三、执行传唤、拘传需注意的问题 (一)拘传证的签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7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这里的检察长是指本院的检察长,不包括分管检察长。另外拘传证必须加盖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印章才能生效。 (二)传唤、拘传的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旳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③《高检规则》第80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据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捺指印或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对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这里的"注明"既要注明讯问结束的时间,又要注明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情形,并要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其有效性。传唤、拘传的持续時间一般是12小时,可以延长,但延长是受到限制的,一方面案件种类要求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另一方面,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传唤、拘传持续总时间的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旳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指传唤、拘传的时间虽有中断,没有一直延续下来,但两次传唤之间的间隔时间太短,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睡眠时间,使犯罪嫌疑人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实质变成了"变相拘禁"。比如刚解除一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还未离开,随即又传唤或拘传,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上厕所、休息等,这样做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④针对此种情形《高检规则》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拘传的地点 《高检规则》第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所在的市、县内的所有地点,但由于拘传的特殊性,该地点不能是羁押地点(如看守所等),否则就将拘传变成了羁押。 (四)拘传后的处理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限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满,应当结束拘传。 (五)关于拘传的安全问题 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的职责所在,执行传唤、拘传时要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①在进入办案区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物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②在执行传唤、拘传时,应提高警惕,防范为先;③对于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有自伤、自残等过激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给予包扎救护,进行约束保护,严重时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④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结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任务具有自身的优势,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⑤。执行好传唤、拘传工作,不仅要严格按照法规流程的要求来做,还要积极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做好衔接工作。当然,完成任务的同时,还要注重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注释: 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十条。 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十一条。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公布。 ④金川,唐长国,柳捷,冯秀成编著:《司法警察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1月16日最高检第11届检委会第84次会议通过。 作者简介: 成振,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安徽蚌埠人; 豆丽丽,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安徽蚌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