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路+唐王存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中对严以律己提出了明确要求,严以律己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严以律己,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并重的理念,做到自身正、自身硬,才能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才能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规范;检察权;司法公信力 一、严以律己,规范行使检察权,必须坚定理想信念 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检验严以律己能否达标的关键。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以律己,对党忠诚,不断强化党的意识,与党同心同德,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具体到检察工作,就是要立足检察职能,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严以律己,规范行使检察权,必须严守党纪国法 严以律己,首先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在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作为检察官,就是要增强法治理念和纪律意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坚持党纪红线不可逾越、法律高压线不能碰触,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严以律己,规范行使检察权 必须加强学习、提高修养检察干警只有自主加强学习,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才能不断净化思想,坚定政治信仰,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才能树立为民宗旨,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才能善用底线思维,严格做到慎独、慎初、慎微,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制,任何时候都能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不该交往的朋友坚决不交",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调查研究及理论研究能力,依法公正办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倡导将学习作为检察一种生活习惯,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掌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和价值观,积极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教育活动,倡导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的道德风尚。认真开展司法能力培训,注重培养检察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埋头苦干的精神,促使检察干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坚守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四、严以律己,规范行使检察权,必须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检察官严以用权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关系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主要任务的完成。一要坚持公正执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秉公执法,平等、客观、公正地办理每一个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坚决防止选择性办案,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确保按规则、按制度公开公正廉洁行使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要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扩大检务公开内容,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三要强化责任担当。检察权不是特权和面子,不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手段,而是沉甸甸的责任,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事业心,常怀敬畏之心,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行使检察权,自觉做到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五、严以律己,规范行使检察权,必须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通过健全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推动提升检察管理水平,规范监督行为。在检察管理上,要建立健全以保障司法公正为核心的质量、效率、流程、层级体系,进一步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检察权力运行管理制度,改进司法作風、规范办案行为、规范文书制作、规范错案责任追究,不为搞特权、谋私利留有余地。在检察队伍管理上,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健全纪律执行检查追责机制,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队伍管理机制。在检察行政管理上,不断完善行政事务、检察统计、文书档案、后勤保障等各项制度,更好地发挥对检察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功能。同时要通过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等形式不断提高各项制度的执行力。 六、严以律己,规范行使检察权,必须发挥好人民监督作用 依法接受监督是检察权规范公正运行的重要保证,是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要正确认识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逐步将外在的监督行为变为自觉接受监督的行动,从而习惯于在监督之下行使检察权。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无处不在的强大监督力量。要健全全方位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建立信件、网络等群众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努力实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要为人民群众监督提供便利,推进公开司法、阳光检察,加快办案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检务信息公开建设。要创新和完善各种监督渠道,在运用传统的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等形式的同时,充分运用短信、网站、微博等监督形式,全时段监督检察行为,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检察工作业绩。 参考文献: [1]曾翀.论阳光检务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功能[J].河北法学,2012(01). [2]王建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J].江苏社会科学,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