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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视角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摘 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履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该项制度是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加强产品质量保障的一道重要防线。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立法到实施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影响了该项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宗旨,就应当对该项制度进行必要检讨与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保护;缺陷产品;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新消法的一项重要补充,以促使经营者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为宗旨,同时也是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纵观世界各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该制度的发展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历程,而我国的该项制度同样也在经历这样的过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基本建立,目前亟待完善。因此,本文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切入点,来探讨对该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与价值分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所谓的缺陷产品中的"缺陷"二字,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来看,目前判断缺陷产品的标准采用双重标准,即以不合理危险或国家强制性为标准。因此,当产品不满足这两项标准之一的,应当由经营者自觉对该类产品予以回收或由国家强制安排经营者对产品进行回收,同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体现法律對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社会化发展趋势。[1]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帮助消费者及时挽回损失、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责任,同时对于我国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检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也不健全。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法条只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召回主体、召回范围等进行具体规定,导致了执法上的模糊,责任认定不清。
  首先,我国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层级较低,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问题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部门规章中简单提及,使得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大,同时召回对象的范围也局限在几个领域内,这也无法全面多方位地保护到消费者的利益。其次,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大。例如,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消费者因产品被召回所应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说明,这里的必要费用具体应当包括什么,比如因产品被召回后无法使用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等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说明。
  三、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完善
  1.统一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是完善该项制度的根本之措。我们应该提高立法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西方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对召回主体、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权限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等进行细致的规定,这也为缺陷产品召回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性。
  2.扩大召回对象的范围,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
  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仅局限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及药品等领域,范围相对狭窄,这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而只有相应地扩大缺陷产品适用召回的范围才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当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符合相应召回条件的,都应当采取召回措施,扩大召回对象的范围,才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违反召回义务的企业的惩治力度较小,惩罚形式也较为单一,这样也使许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一定的代价从事违法活动。因此,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应当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同时,也可以适当的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因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探讨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当我们能真正立足于中国实际,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提出解决措施时,缺陷产品召回才能真正符合消费者的需求,我们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才会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08年第二期.
  作者简介:
  邢君亭(1995~),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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