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子? 摘 要:著作权是私权,著作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并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是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项制度,应从其私权性质出发,以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私人自治 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功能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为了便捷高效地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许可",以利作品的传播和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旨在通过集中许可的方式,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降低使用者的搜寻与协商成本,能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就作品的使用问题与著作权人谈判,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从而同时有利于权利人和使用人。 2.相关立法和主要机构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授权国务院对监督和管理另行立法2005年以此为依据出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我国著作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该条例,我国对同一类著作权利,只能建立全国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目前我国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我国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管理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播放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另一家较为著名的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主要负责音像节目著作权进行管理,例如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 二、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争议 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曾一度被广泛报道,尤其是众多音乐从业者对草案中著作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颇多质疑。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只能管理会员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没有加入该组织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适用和许可加以管理。 支持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对有利于保障非会员著作权人和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例如一些作品使用者如广播组织在长期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已经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比较合理的支付报酬协议,该协议对非会员著作权人而言也是比较公平的,有助于帮助其获得报酬。反对者的理由是该制度未顾及著作权的私权属性,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就向使用人发放使用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的许可证显然违反信托的基本原理,使用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利用其作品为某些侵权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助长了本来就难以制止的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在草创时,难以认定其已经代表所管理领域的足够多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还须等待时日。 从关于著作权修订、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争论中暴露出的是权利人对著作权管理机构的不信任。 三、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的不足 正如熊琦教授所说,"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病就在于期望用一种行政管理式的方式来达到加快有效利用的效果,忽略了其对权利人自治的尊重,其显著的不足在于: 1.许可方式的单一性与垄断性 目前,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发放许可的方式较为单一,基本上以发放一揽子许可为唯一形式。这样的形式操作简便,便于管理,但过于机械、单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管理组织排他性许可的规定使一揽子许可的弊病进一步放大。 一揽子许可对于需购买大量作品的机构相当,却让零星使用的中小型用户陷入了付不起费或侵权的尴尬境地。当然,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大型用户还没有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小型用户的守法成本并没有得到重视的现状下,灵活的许可方式的施行可操作意义有限。但是,如果我们打算营造良好的知产环境,就必须为其创造条件。 2.对未获得授权的作品的越权管理 著名音乐人胡海泉曾公开抱怨自己写的歌还要交使用费,羽泉演唱会全部演唱自己做词曲的歌被要求向包括音著协在内的相关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的使用费,胡海泉认为自己并不是音著协的会员,音著协没有权利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理由对著作权人自己使用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收费。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音著协对多重职能未予严格区分造成的结果。我国的音著协还承担着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转发的工作,这给予了其代表非会员著作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音著协没有对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的行为予以区分,"一刀切",对会员作品的授权使用和非会员作品的法定许可行为不仔细甄别才造成了乌龙。从音著协自身角度来说,如果能取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利,则不仅无越权之虞,也可降低其管理成本。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公信力的缺乏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出台,音乐界一片哗然,对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权能、财务收支等新闻媒体和网友多有质疑。首先,是对其高达50%的管理费用讶异,其次是对每年上亿版权使用费用分配的猜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行政权力的介入下形成的,并非由著作权人自发建立。这是其天然与著作权人存在的隔阂,而会员难以参与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运行、其使用费的设立标准等等事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缺乏完善的管理等问题加之我国严峻的维权难现实,使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管理组织信心不足。 四、结语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要走的路还很长,就其组织内部来说,其急需通过让更多权利人参与到组织的事务中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等增强对会员和社会的公信力,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还需引进先进的许可发放技术,改革费用的收发机制,降低管理费用。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目前,音著协相继和腾讯音乐、百度音乐等在线音乐供应网站签订了一揽子许可协议,网友普遍喜忧参半,喜的是打破了网络音乐盗版泛滥的现状,忧的是著作权人可能难以实际获益。无论如何,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人们版权意识的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如果不改变现行法律和修法草案中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的干预,集体管理制度不但会丧失其制度优势,还将成为制约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引自《著作权法》第8条 [2]引自《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 [5]见《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法律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