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21时33分,周先生联系亿心宜行公司提供代驾服务。21时45分,代驾司机汤某到达周先生所在地点,因周先生饮酒,其朋友蔡某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协议被委托人落款处加盖了亿心宜行公司印章。 21时50分,汤某在驾驶周先生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全责。周先生汽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向周先生赔付了53300元,随后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一审中,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亿心宜行公司作为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应当确保车辆安全。现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53300元的赔偿责任。亿心宜行公司则辩称,代驾服务的双方是车主周先生和代驾司机汤某,公司仅为周先生和汤某提供了居间服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的委托代驾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平安保险公司基于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向亿心宜行公司提出违约赔偿请求权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因汤某承担事故全责,故亿心宜行公司对系争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第12条约定,亿心宜行公司承担因理赔影响的次年保费上涨费用,但根据合同法"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该12条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协议第9条约定的亿心宜行公司不承担责任项为非人员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本案的交通事故由代驾司机汤某操作不当造成,不属该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亿心宜行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亿心宜行公司赔偿平安保险公司53300元。亿心宜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平安保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亿心宜行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亿心宜行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是向代驾司机汤某和车主周先生提供代驾服务信息、促成双方签订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的中间人。公司并不代理汤某或周先生其中的任何一方,也不是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的一方主体。 亿心宜行公司与汤某并不存在"劳动管理""雇佣管理"。在周先生注册时,公司已经通过软件或短信告知周先生公司与代驾司机仅为合作关系。而且,周先生是将费用直接支付给汤某,不是支付给公司,公司收取汤某20%的代驾费用仅仅是信息服务费。 "代驾关系发生在周先生和汤某之间,即使要赔偿,也应该是汤某赔偿。"亿心宜行公司代理人表示。 平安保险公司对亿心宜行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委托代驾服务协议是委托代驾人周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亿心宜行公司也认可协议上加盖的是其公司公章。"平安保险公司针锋相对地指出,"协议多次提到代驾司机是亿心宜行公司方的司机,代驾司机汤某提供代驾服务时穿的也是亿心宜行公司制服,我们有理由相信是亿心宜行公司提供代驾服务,公司与汤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亿心宜行公司认可委托代驾服务协议是其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同时指出公司在客户登錄公司平台注册时已经告知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相关客户规则,上述内容在公司网站上也进行了公示,周先生在事发当日电话下单时,公司还通过短信将条款发送给了周先生。所以,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告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律师提出意见。代驾司机的义务是将车辆和委托代驾人安全送到指定地点,委托代驾服务协议是亿心宜行公司提供的统一的格式条款,对不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列举的都是非人员操作造成的情形,本案事故是代驾司机造成,不属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