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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传播和利用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无法估量的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甚至是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特点;立法现状;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生活隐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获取、知悉、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安全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控制权和司法救济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它以网络为载体,是由于网络普及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1)侵权行为的易发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可触摸性和隐蔽性导致了个人信息很容易受到其他用户的非法侵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又造成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侵权之便捷将难以掌控,使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恶化变得十分容易,而事后救济却显得十分困难。
  (2)侵权主体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成为侵权者保护自己身份的一道屏障,他们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权过程做得非常隐蔽,可以做到窃取用户个人信息而不留下任何痕迹,被侵权者根本不知道侵权人是何许人也,更不知道该从何查起。即使有些侵权人不小心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在网络的高速更新之下,等被侵害者发现自己被侵权时,侵权的证据早已经不复存在。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广泛传播性,网络信息一旦被发布,就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广的传播范围,直接会造成网络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高度泄露和广泛传播,从而酿成无可挽回的重大财产、精神损失,侵权一旦发生,后果就十分严重。
  (4)侵权空间的特定性。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必须要以网络为载体,这就和现实生活中的隐私侵权有着天壤之别。现实生活中的隐私侵权载体非常广泛,可以是能够想到的任何人和物,但网络隐私权侵权发生的载体却是特定的、唯一的,必须也只能是网络。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做了简单的规定,未将公民隐私权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相关的保护仅散见于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提到隐私权三个字,却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具有关键性意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明确指出:"对未得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有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内容,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
  三、构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
  (1)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范,仅仅是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来对公民隐私权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具有很大局限性。当务之急,应加大保护和救济的力度,改用更加合理有效的直接保护方式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尽快在法律上对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既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2)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应尽快加以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至少应包括三项内容:①网络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状况以及健康状况等个人隐私资料。②网络用户个人的财产和信用状况,包括银行卡、信用卡、上网卡、各类账号和密码等信息。③网络用户的具体网络活动,如IP地址、网络活动以及浏览内容等。同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的范围与内容亦应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相应的加以调整,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单列"其他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项,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3)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界定。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主要包括:①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获取、使用他人信息。②所获取、使用的资料信息属于个人客观真实的隐私信息。如果是编造或虚构的虚假信息,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其它人身权利。③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这就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若是通过合法途径掌握或知悉他人的网络隐私,就有责任和义务予以保密,若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泄漏了他人隐私,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虽属过失,也构成侵权。④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层面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层面上的利益的损害。⑤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注意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在网络时代,不同隐私权制度间的冲突和矛盾较之以往会更为突出。如美国隐私权的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而欧洲则是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的。一旦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美国会强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间冲突的平衡,而英法等欧洲国家则会更加强调对隐私权本身的保护。因此,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还需要国际间的相互协调合作,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协调合作,提出大家一致认可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求和标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網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2]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潭建初等.论互联网中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1.2.
  [4]吕益林,吴子贵.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情报杂志,2004年第7期.
  作者简介:
  刘真祯(1983.3.31~ )女,汉族,唐山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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