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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司法救助实效


  摘 要: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从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生活困难,给予其心理上的慰藉,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将司法救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本文从我国司法救助现状、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来分析,结合笔者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检察;司法救助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主要形式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伤残或死亡、且又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使自己和其供养的近亲属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时,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被害人(近亲属)物质弥补救助的制度。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现状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力度增大,但实施力度和范围还有待拓展。以宣恩县检察院司法救助为例,探知基层检察机关的现状。
  1.司法救助案件少,发放资金比例低
  2012年至2016年,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共计4件,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4万元。主动实施救助3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救助1件。4年支付的司法救助金占核拨的总资金比例低,存在司法救助金使用率低,作用发挥受限的问题。
  2.救助对象多为信访申诉人
  实施的4件司法救助案件中,有1件是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件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赔偿向检察机关申诉,1件是不服法院刑事判决提起申诉。司法救助案件多是因申诉、信访而发现。可见,仅仅通过申诉信访而发现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救助,虽可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但救助对象发现渠道单一。
  二、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司法救助制度不够完善,救助对象、范围不明确
  司法救助体制不健全,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现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中虽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但司法救助案件的范围并未规定是否包含所有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从而影响司法救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并且对于信访申诉人予以司法救助,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可能会造车更多潜在的缠访闹访案件的发生,尤其是现在诉访分离后,更要明确这一点。
  2.司法救助程序需要進一步细化完善
  现行规定虽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工作程序,但申请材料核实有一定难度,如何证明该申请人生活困难系案件原因所致等问题需要明确解决,以书面审核的方式难以查实相关信息,尤其是对于户籍在异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更难核实,排除一些证明材料系虚假提供的情况难度较大,对相关开具证明的相关单位也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
  3.救助金使用制度不健全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等因素,救助资金的拨付数量、拨付方式等受地方政府态度、经济水平影响较大。如宣恩县司法救助资金由县政法委统一保管,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必须向县政法委递交材料,审核通过后,才能由财政局支付司法救助金,一方面做到了司法救助金的统一使用,但另一方面限制了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的职能。
  4.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工作机制衔接不健全
  司法救助只能有1次,这种救济方式只能解一时之急,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法解决长期的困难,尤其对有心灵创伤的被害人或近亲属,无法达到救济的目的。
  三、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司法救助作用的建议
  1.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一是完善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方式以及程序,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对口衔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互通、互免、互惠、互告机制,方便群众办理,进一步实现惠民、利民,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
  2.进一步细化司法救助程序
  在受理具体的司法救助材料中,要严格把关,对于被救助对象所提交的生活困难证明,要到其居住地实地调查了解,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近亲属所得到的赔偿或补偿进行摸底,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注重细节。
  3.完善救助金使用制度
  结合现行司法救助使用制度,完善资金使用中的不足。如宣恩县政法委统一支配司法救助金,督促公安、法院、检察院合理使用司法救助金,让司法救助金发挥其作用,同时也可以考虑让实施司法救助的单位自己掌握资金的使用权,从而提高使用效率。
  4.多管齐下,多重救助相结合
  对于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给予心理救助,鼓励其中阴影中走出来,与社区、村委会、乡政府、学校等机构多沟通,对于家庭经济很困难的,给予政策性补助,并提供就业机会,对于学生尽量给予助学金,从物质精神多方面救助。
  作者简介:
  严杰,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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