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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异地婚姻效力问题探究


  田坤+张林凯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宣告死亡而实际上仍然生存在异地的人并与第三人结婚而产生的婚姻效力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本文试图通过宣告死亡这一制度本身以及刑法上重婚罪的效力范围等来分情况探究被宣告死亡的人异地婚姻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宣告死亡;重婚
  一、引言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些难题,比如说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仍然生存并在异地与第三人结婚,那么这个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分情况加以讨论。
  二、被宣告死亡之后,生存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之前,原婚姻关系的效力
  笔者认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在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之前,原婚姻关系并不绝对消灭,而是相对消灭。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消灭。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沒有死亡,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之后。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并不自行恢复。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没有缔结新的婚姻,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原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一旦生存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即使撤销了死亡宣告,婚姻关系也不自行恢复,所以原婚姻关系绝对消灭的时间点是生存配偶缔结新的婚姻而不是仅仅因为宣告死亡。
  第二,从宣告死亡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来看,它弥补了宣告失踪在一些方面的缺陷。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就是为失踪人仅仅指定了财产代管人,但并没有彻底解决与失踪人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宣告失踪相比,宣告死亡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不是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例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以因为宣告死亡这一制度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在法律规定合法的条件下缔结新的婚姻。
  三、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
  宣告死亡是民法上的特有制度,在私法领域内是有效的,其效力范围不能扩展到公法领域,比如刑法。所以说宣告死亡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不能在刑法上同一适用。换句话说,被宣告死亡的人异地结婚不能因为宣告死亡而导致原婚姻关系消灭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宣告死亡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利用这一制度本身的漏洞来逃避刑法上的责任,这显然是违背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的。
  四、分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在其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之前,被宣告死亡人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宣告死亡人存在故意,有期待可能性。我们已经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在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之前,原婚姻关系并不绝对消灭,而是相对消灭。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显然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从违法要素上看,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从责任要素上看,被宣告死亡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且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故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情况,被宣告死亡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缺乏期待可能性。例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外地失忆,遂于当地女子再婚,此时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责任要素方面不存在故意,这种例外情况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在其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想利用这一制度的漏洞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显然是不合乎情理的。而且在上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公法上上是无法适用的。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违法层面和责任层面都是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的。
  第三,不管被宣告死亡的人知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被宣告死亡,只要在其配偶缔结新的有效的婚姻关系之后,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人与第三人结婚的都不构成重婚。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生存配偶只要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原婚姻关系绝对消灭,不会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与第三人结婚已不存在构成重婚的可能。
  第四,生存配偶明知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而故意宣告其死亡并且与第三人结婚,那么此时生存配偶因为构成重婚罪与第三人的婚姻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知自己被宣告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若存在故意则构成重婚,若不存在故意,则不构成重婚。
  五、小结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异地与第三人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的否认其效力。在民法领域,我们要着重注意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是否已经再婚,这一时点比较关键。在刑法领域,我们要特别注意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也就是所谓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刑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方面不以重婚罪论处: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
  参考文献:
  [1]李希慧,黄明儒.重婚的界定[J].律师世界,2001年第2期.
  [2]郑敏.论宣告死亡与实际后果之法律冲突[J]. 高等函授学报,2006年第8期.
  作者简介:
  田坤(1990~),男,汉族,山东昌乐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反腐败法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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