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征纳方式复杂,遵从成本过高;征税对象交叉,重复征税现象较突出;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造成了权力滥用,然后分析了国外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先进经验,最后分析了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改革的途径:合并税种,设定资本利得税;简化征纳程序,减少遵从成本。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法;改革 当前土地增值税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的是重复征税、方式过于杂乱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所以,当前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探讨,探析其改革的可能性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是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三项规定, 研读前面的三个法律文件,有以下几个问题仍然值得商榷: (一)征纳方式复杂,遵从成本过高 当前土地增值税制度存在着的主要问题是征纳方式比较杂乱,遵从的成本较高。首先,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的过程之中应该精确地确认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地金额数目,进而适用各种税率,确定增值额与金额数目的复杂程度过高;其次,房地产企业而言,手续繁杂,周期长。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阶段包含预缴、清算、清算后多退少补的阶段,在整个税款清算过程之中,企业机构需要不断审核大量的若干年度的资料,其中包含收入、费用、成本的状况;最后,计算过程十分繁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与存量房在房地产开发成本、转让税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种类繁杂的金额确定与扣除金额的计算,这个程序过于繁杂。 (二)征税对象交叉,重复征税现象较突出 实施过程之中重复征税是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的重大问题。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土地增值额,这是资本得利。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过程中就土地自 然增值或涨价而获得的所得, 纳税人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候,实际而言,对出售不动产的增值所得缴纳所得税。 就不动产的增值额所言,欧美大部分国家往往将这部分划入资本利得,归入在所得税之下征收利得税务。但是,当前仍然存在着不动产增值被双重德征收。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造成了权力滥用 税收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着十分高的精准性以及严格性,在土地增值税法律规范之中法定原则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该更加明确。但是,当前的税款征缴的决定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造成了更大的权利寻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使得政府的行政权超过了立法权。 二、国外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先进经验 美英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可以划为一个种类,实行的是在所得税范围内仅开征一项资本利得税。对于资本利得这个概念,许多学者有着相当精彩与经典的论述,总而言之,认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比较庞杂,其中包含不动产所有权过程中必须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个人或者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这些在欧美国家都被划入了资本利得税对象。 总体而言,欧美国家确立了资本利得税,使得针对出售不动产等资本性财产获得的收入仅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纳的情况。与此同时,从税款的计算方法而言,并没有采取我国复杂的超率累进税率。并且,这些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均明确规定,资本利得应当统一在实现时纳税,税 务机关无权决定纳税人缴纳资本利得税的时间。 三、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改革的途径 在对外国的土地增值税的经验进行分析额基础之上,本文就当前的土地增值税的改革给出了建设性建议: (一)合并税种,设定资本利得税 当前的《提督增值税暂行条例》之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中 与不动产转让有关的"财产转让收入", 这些在实践之中都应该被划归为资本利得收入。具有着共同点的概念在税收法律规范之中散乱的存在着,缺乏明确以及精准的概念,阻碍了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的科学化与系统化。由此,将税种进行合并,确认这种应该归入资本利得税,并且基于此应用统一开征资本利得税这种税种。说到统一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方式,当前主要存在着两种方法:第一,单独列出所得税法中的资本利得项目,这是当前世界主要采取的方法;第二,单独确立资本利得税法。 就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现象,应该在对现行税法的制度进行较小的改动情况喜爱,不断简化、完善税法制度,并且保证当前改革的阻力不要过大。 (二)简化征纳程序,减少遵从成本 借鉴美国、韩国以及英国相关的立法,可以就以下两个角度简化征纳的方式: 第一,简化税款的计算过程。当前的土地增值税收制度,应用了过于复杂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然而,当前设立资本利得税的地区之中,应用的是更加简单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直接根据其财产的种类、持有期限等因素决定适用相对应的税率,整个税款计算过程相对简单。 所以,为了简化税款的计算过程,建议将我国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改为简单明了的超额累进税率, 并在引入持有期限的基础上根据持有期限的长短适用不同等级的税率。另外,将来资本利得税的税率 以及持有期限长短也应当像个税起征点一样做到与经济发展水平联动。资料显示,在 1913 年至 2012 年近 100 年的时间里,美国资本利得税的持有期限共经历了 21 次修改,每当经济状况改变时,立法机 构就会对持有期限做出修改,该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第二,简洁税收的征管手续。推动增值税的征管手续时极其复杂的。根据预先征收、清算以及多退少补的三个主要原则,一方面加大了纳税人保存资料的困难程度,另一方面违反了便利简洁的原则。所以,设定资本利得税收,应当不再区分应当清算与可以由税务机关决定清算的项目,统一明确规定为应当在资本利得实现时征收。从而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上的拖拉,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得寻租行为减少。 四、结束语 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与整体化的进程之中重要的考量时土地增值税的存废问题。本文笔者认为需要将增值税取消,并且与所得税制度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收规定统一。并且,因为当前土地增值税时我国房地产环节之中,被反复应用的税种,对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由此,我国立法机关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设计出合理的持有期限、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以使资本利得税能够与房地产税等持有环节税种互相配合,共同引导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勇.涨价归公的理论依据与政策评析——兼论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财经,2003,(2):24-27.DOI:10.3969/j.issn.1005-0892.2003.02.006. [2]石红红.基于税收临界点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实证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7):44-45,92. [3]叶剑平,杨乔木,施昱年等.中国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研究——背景、效果和建议[J].北京社会科学,2014,(5):21-27.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140503. [4]王昉,熊金武.从"涨价归公"思想到土地增值税制度——兼论近代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思想与经济[J].财经研究,2010,36(1):34-43.DOI:10.3969/j.issn.1001-9952.2010.01.004. [5]林达生,陈维明,黄燕等.土地增值税税收流失风险的防范机制研究——来自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经验[J].价值工程,2012,31(29):1-5.DOI:10.3969/j.issn.1006-4311.2012.2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