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处不允许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在合同法中实际是要约行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人要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一种许诺。超市为了方便顾客,方便管理,设立存包处。那么商场寄存号码牌怎么用呢?下面本站为大家介绍一下。 超市最早采用的是物品寄存牌子的使用,就是将物品防盗寄存处,寄存处的服务员给予顾客一个好牌,次号牌于顾客的寄存的物品上的好牌是一致的。现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超市寄存演变成了电子码寄存柜,电子码寄存首先点击存键,出现一张带有条码的纸条,然后柜子打开后,将物品放入,柜子关闭,取物品时,将条形码放入柜子的红外线出扫一扫就可打开柜子,这样的寄存方式比之前传统的寄存方便安全。 超市存包处一方面声称自己的存包处只具寄放作用,另一方面却又声明自己最高赔偿限额。此条声明就有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嫌疑。超市声称自己存包处只具寄存作用,就是不想承认双方成立的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客观事实上看,超市发出订立保管合同的要约,顾客接受要约内容,交付寄存物,超市发给顾客领取凭证,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因为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就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超市当然要承担丢失包、物的赔偿责任。有的人认为超市保管包、物是无偿的服务,超市可以依此作为不赔偿或少赔偿的依据。想要了解更多的超市安全小知识请到本站。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商超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