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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探究


  摘 要:现阶段,刑辩律师执业中存在很多风险,执业律师具有较差的防范意识和执业水平、刑事立法缺陷、司法制度在设置方面的缺陷、不具备执业风险法治观念等,对刑辩律师的职业带来很多的影响,因此,对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以及防范进行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接着针对性的给出了防范措施,希望可以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關键词:形辩;律师;执业;防范
  当律师进行刑事诉讼的相关活动时,为了对刑事报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经常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对于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来说,对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存在的职业风险应该进行合理的防范,有助于保障刑辩律师的职业安全,同时还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对这类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产生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分析
  1.缺失法治观念产生的道德风险
  因为缺失法治观念,所以导致律师的职业性质被很多人误解,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就叫做道德风险。因为很长一个阶段之内,都存在一种理念就是无罪推定,在过去的观念之中将司法机关从事抓捕审判的都视为坏人,因此,律师是为其辩护的,也被归为了坏人的帮凶。同时,因为聘请律师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在社会公众之中就会无形形成一种"律师收那些罪犯的钱,并为他们开脱罪责"的错误观念。除了市井的百姓难以对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工作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行理解之外,甚至于部分司法人员也将刑事诉讼的律师置于了对立面的位置,称其为异类分子,对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产生干扰。受到这些错误观念的影响和指导,刑辩律师受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道德谴责,导致很多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公平的对待律师。
  2.司法制度设置中的缺陷产生的职业风险
  我国实施法、检、公共同配合又彼此制约的制度,但是在实践工程之中,三者之间一般体现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功能被弱化很多。尤其为检察机关,不仅是审查控诉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不易进行较为有效、合理的司法规制,所以当律师受到错误追诉,律师自身很难从法院找到帮助,因为审判的环节差不多就成为了法院简单确认检察机关控诉律师产生的犯罪行为。对于辩、控两方的地位来说,出席法庭时看似公诉人和律师是平等的,但是检察机关可以时刻将身份进行转变,逮捕律师。对于辩、控制度框架严重失衡的情况之下,律师执业很难防范执业中存在的风险。
  3.刑辩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产生的职业风险
  对于宏观和微观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都有可能会产生职业风险。
  (1)存在急于成名的心态。部分律师,因为刚刚进入律师圈子所有不具有一些名气,总是抱着一案成名的心态,一旦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不合法请求进行结合,就会产生律师违背职业道德,为其制造一些假证据,给自身带来一些风险。
  (2)许下包打官司的承诺。部分律师过于注重胜诉的结果,从而不择手段,最终对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违法从而给自身带来了风险。
  (3)实际操作层面带来的风险。因为一些律师还不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因此在很多细节上处理的不是那么规范,例如将外界的纸条、通讯工具递给被告或者是帮助被告传递不合法的消息等。
  二、刑辩律师进行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
  对于刑辩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风险来说,如何进行防范不单是律师自身应该注重的问题,还是法治社会为了持续、健康的发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树立法治理念,保护人权、保障辩、控平等
  第一点,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应该对人权保护的观念进行树立。即便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们可能会存在的犯罪行为之外,还是可以对合法权益进行享有,只能依据法律进行犯罪行为的追究。所以,律师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不是对其罪行的掩盖和辩解,而是根据法律合理的保障其不应该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不公正裁判的避免。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尤其的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只有有了这个认知才可以对律师的工作产生客观的认识,才不会形成律师是对抗其检查、侦查的工作。
  第二点,对平等、客观的辩、控司法制度进行创建。对于现阶段的司法体制来说,检控方和辩方很难做到诉讼地位的平等。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法律会严格的限制其调查取证、会见的权力。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之中,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追诉权应该让侦控方来实施。所以,一定要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体系进行完善,对现代的刑事诉讼理念进行体现,才可以实现辩、控两方的地位平等。
  2.提高保护律师的力度,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
  第一点,刑法的307、301条1款和305条规定的范围是存在重叠的,量刑的标准相同,306条应该废除,因为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均可以由307和305条来完成。
  第二点,给予律师辩护言论的豁免权。对于现代的法治来说,在国际通行做法之中已经赋予了律师刑事豁免权。对于我国来说,2008年的《律师法》之中规定,律师进行辩护时,不追究其在法庭上做出的辩护和发表的意见。但是在2012年修订之后的法律中就找不到相关的条文了。
  第三点,律师对职业秘密进行保守的原则确立。在2012年和2008年的相关法律中可以发现,并没有明确的否定律师应该对执业中发现的对刑事追究者不利的条文进行保密。与此同时,在1996年的相关条例中规定辩护律师不应该协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证据进行隐匿。这就导致辩护律师进行执业的时候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对于司法机关还诶有掌握的证据以及犯罪事实是否应该进行揭发。根据刑诉诉讼理论来说,辩护律师应该对这些罪行进行检举,这和辩护人自身的职责以及具有的诉讼职能是相悖的。所以,在我国应该确立这样的原则,是否应该对执业秘密进行保守。
  3.对自我防范意识进行提高,对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自身具备的素质是会产生执业风险的原因之一,将自身的防范意识进行提高,对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是最为有效、现实的措施。
  (1)对公检法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处理好。律师对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接受的时候,需要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律师正常办案情况下的程序,对诉讼风险进行预先的提示,不能大包大揽、夸大其词。有一句话叫做当事人才是律师最大的敌人,一些被告为了将官司打赢,很容易制造一些虚假的证据,之后又将责任全部推卸到律师的身上,所以,刑辩律师不能单纯的追求律师费用而对客观的事实进行违背,应该按照法律对办案流程进行规范,不能和公检法的相关办案人员存在案件之外的不合法交易,不能充当当事人的捐客和说客。
  (2)在侦查的阶段应该对法律的变动和限制进行注意。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只需要将法律咨询服务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申请控告、代理申诉和取保候审;在2013年,实施刑事诉讼法之后,对于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不经过侦查机关,凭借"三证"就可以和犯罪嫌疑人直接会面,这就要求律师更加自律,根据规范严格办事,不能做超出法律规定的事情。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有多个方面,既有律师自身执业行为以及防范意识存在的问题,又有法律的缺陷以及大众的错误认知带来的道德风险,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希望可以对刑辩律师进行保护,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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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蔡建基(1986.7.12~),男,汉族,广东中山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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