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不当得利制度源自罗马法,是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现行规定比较概括,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法律规定,为了完善不当得利理论,以期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获益;受损;因果关系;法律原因 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依据来自于"任何人都不能够基于他人的损害而获益"的公平原则。罗马法把不当得利归类于"准契约",即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事前的协议,同时债务人也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于是将这种债视为和达成契约一样的法律效果。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因素一起成为引起债发生的原因。英美法系因与大陆法系不同的判例法传统,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承认显得曲折一些,但最终将不当得利作为一种修正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救济方法承认下来。 我国民法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最早开始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进一步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为不当得利中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所以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中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理论。三要件说的内容为:一方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无法律上原因;四要件说则认为:一方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为全面。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也是此制度的起点,其中获利方所获得的利益大小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关于"所获利益",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利益必须是财产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限定于财产利益",即精神利益也属于"所获利益"的范畴。理论上,如果要完整地保护受损人的权益,精神利益应包括在内,但是从实务的角度考虑,精神利益缺乏明确合理的判断标准以及可操作性,所以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理,即"所获利益必须是财产利益";另外,获得利益有积极收益和消极收益之分。积极收益指当事人因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减少而使自己的财产范围扩大,如获得金钱、实物等;消极收益指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本应当减少而因某些原因而并未减少,如一方当事人本应承担的债务没有承担等。 (二)一方受到损害 一方收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必备要件。如果没有他方发生损失,即使有一方获益,也不产生不当得利,无需返还。同时,确定了受损人也就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被请求权人。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此项要件旨在决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即谁得向谁请求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本应该增加却没有增加的间接财产损失。 (三)一方获益与一方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因为出现了相应的原因而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了该原因,该结果就不会发生。德国学者亨勒尔提出,因果关系的含义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同的。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即受损方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是因为受益方获得了利益,而且受益方获得利益是造成受损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关于受损失与获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各国的立法都做了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03条规定因他人财产或劳务利益并使他人受损失,《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受领他人的给付或有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受到利益。" 关于不当得利之因果关系的理论,学界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两种学说。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和日本,都持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即一方获利益与他方之受损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要求获利方的所得来源于受损害一方,这样才可能认定不当得利关系的成立。如果获利和受损不是出自同一事由,那么只能认定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看出,这种观点对一方获益与他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比较严格,实际上是缩小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与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对的,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即认为一方之受利益与他方之受损失之间只需要存在"牵连关系"即可,不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史尚宽先生认为:"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只要社会观念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则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依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致有损失发生,应当认为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非直接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不当得利的使用范围,对于保护受损害人的利益比较有利。 (四)无法律上的原因 受益必须没有合法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能够成立的关键要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史尚宽先生指出:"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换句话说,即使发生财产的流转时具备法律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无法律上原因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对利益变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一种价值考量。对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理论界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之争。顾名思义,统一说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应具备统一的含义,能够解释任何情形下的不当得利之构成;非统一说则认为,应根据不同不当得利的类型,分别规定相对应"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涵义,比如根据是否因给付而发生,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三、结语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以及公平原则的贯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制度仅有一条法律规定和一条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也需要加大研究,才能更好地完善和丰富不当得利制度,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经济财产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2]周桐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29页. [3]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01 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孙森炎:《民法债编总论》第100页.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第96页. [5]蔡秀雄:《民法上不当得利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31页. [6]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2页. [7]亨勒尔:《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损害的近因和原因》,笫21页. [8]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10]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