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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


  【摘 要】社区矫正是假释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矫正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育改造工作的成败。本文以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应用问题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逐步完善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尤其是对假释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人格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教育假释罪犯的举措方面进行研究,对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假释;社区矫正;人格调查;风险评估
  一、引言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措施,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因而如没有假释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发展再成熟,亦不能很好发挥其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积极作用[1]。我国如要对其进行完善必须从假释制度的完善入手,最终以达到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本文从如何建立假释服刑人员的人格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分析我国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
  二、我国假释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假释制度在我国长期低效率运行,制度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已给中国行刑实践带来了负面效应。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主要措施之一,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应用广泛并取得了良好的行刑效果。但是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假释制度以及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存在着诸如矫正项目单一,监管不到位,假释犯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缺少对假释犯的援助等等问题。假释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不适应;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不到位;组织机构的不健全,缺乏正规、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等。
  (一)假释考验期内的监督条件不具体,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了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内容,但由于没有规定细化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假释罪犯一直处于失控的状态,因此,法律规定缺乏更进一步让假释犯受一些惩罚性义务的要求并且缺乏一些个性化的特定要求。
  (二)缺乏对假释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的辅导援助条款
  对假释犯进行辅导援助,在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有着特殊的意义。许多假释犯由于在出狱初期居无定所、而又没有生活来源,但是又得不到必要的生活援助,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假释罪犯的辅导援助方面的工作尚不尽如人意,如一些地方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一些地方由于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三)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应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存在着注重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而相对忽视执行过程中的检察监督,使得刑罚执行成为我国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检察系统长期以来存在的部门轻重之分,以及监所监察的人员结构中总体上也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能力偏差的问题,均导致其不能很好地适应现有的检察监督工作。这种状况,对有效地适用假释以及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人员专业性不高
  社区矫正实行试点工作以来,大部分试点省市都存在着矫正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人员专业性和素质不高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一直未取得很好的发展,普遍面临着人员少、兼职多、队伍不稳定和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假释罪犯的人格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一)假释前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制度
  人格调查制度的理论研究基础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假释前犯罪人格调查制度与西方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相类似。在西方国家,判决前的人格调査制度比较普遍适用。它是指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然后将调查和评估的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假释前的人格调查与判决前的人格调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调查的时间不同而已。在我国的假释提请程序目前主要是由监狱提供罪犯在监狱内的行为表现和确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材料[2],而如增加假释前调查,其内容会更加全面具体。通过假释前人格调查制度,为假释的适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有利于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假释人员进入社区矫正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制度研究
  我国的风险评估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风险评估制度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3]:
  1.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的主观方面、原判刑期、初次犯罪时的年龄、现在年龄、过去的刑罚处罚记录、受教育程度、个人成长经历。
  2.服刑人员在开始社区矫正时的初次测评,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是否有吸毒史、是否酗酒、过去半年的工作情况、居住情况、家庭接纳情况、谋生情况、表现出来的个性、对社会的评价。
  3.在进行社区矫正期间增加的内容,包括对生活前景的态度、对个人经济状况的态度、对社区矫正的态度、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状况、适应社会生活的程度的情况。风险评估后,矫正工作者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假释罪犯的危险程度的差异,釆取有区别的监督考察和管理,更利于社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一)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在我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中应具有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和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组织对社区假释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
  3.领导与监督狱政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假释,及时接受狱政管理部门发出的有关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4.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进行。
  5.负责对假释罪犯进行行刑监督、教育矫正和辅导援助,以提高矫正质量。利用社会资源,吸纳和发挥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管理及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最基本的特征和优势。通过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更好地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矫正和帮助,以提高矫正质量。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我国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法的人员,主要承担管理职能、惩罚职能、改造职能、帮助职能和保护职能;
  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是指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人,包括专业人员和志愿者[4]。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法律性、政策性要求很高,矫正工作者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改造质量,甚至是社会形象和矫正事业的成败[5]。因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吸收优秀人才等措施,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掌握社会工作方法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以适应不断发展中的社区矫正工作。
  五、完善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应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为切实有效地提高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水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和制度保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假释罪犯的法律监督应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假释适用的监督;二是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三是加强对假释执行变更的监督;四是加强对假释执行终止的监督;五是加强对假释罪犯矫正措施的监督。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监督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考察、教育矫治和服务工作,同时,通过对执法部门不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集刑罚目的综合论和教育理论于一身,将罪犯置于社区进行行刑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具有非监禁性、社会参与性、人文关怀性的特点,更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这也是我国目前大力倡导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原因。社区矫正是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体现。提高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对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能极大提高改造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社区矫正也一样。本文对我国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我国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使其更加制度化和合理化。
  【参考文献】
  [1]柳忠卫.假释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管仁亮,王璐.社区矫正制度探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S1).
  [4]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03).
  [5]武玉红.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检讨[J].山东社会科学,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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