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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赵志勇什么样的强奸罪可判死刑


  ▶ 6月4日,与人共谋奸淫25名女学生的赵志勇被通告执行死刑,受害人中有14名幼女。
  ▶ 5月31日,湖南高院通报,湘西奸淫14名幼女的李轶被核准死刑。
  ▶ 近期备受关注的云南孙小果案中,孙小果当年也因强奸包括少女在内的多名女性,情节恶劣,被判处死刑。
  上述三起案例,均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孙小果未被执行死刑,个中原由仍在调查中。
  针对赵志勇案,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曾发表意见认为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的犯罪绝不手软,对共同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决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对这类特殊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别作用。
  梳理多个因被告人强奸而被核准死刑的判例可以发现,在刑法多次修改,多个罪名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强奸犯罪死刑一直保留,并为民意接受。强奸获死刑的情况,并非一定要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其中奸淫人数多等情形,也是判处死刑的法定理由。
  强奸犯罪情节恶劣
  判极刑符合刑法规定
  据河南开封中院6月4日发布的布告,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赵志勇与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年龄小的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
  李娜纠集刘某、吴某鑫、蒋某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静、秦某丽、李某冰、赵某伊(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朱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志勇发生性关系,其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罪犯赵志勇已于当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本来就可以判到死刑。奸淫少女,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无论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是废除死刑的国家,这种情况都必须严惩。"6月5日,知名刑辩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对澎湃新闻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如此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案判处死刑,法官有一定裁量权。赵志勇强奸案中,其奸淫女学生25人,其中14名幼女。没有信息披露其造成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但这个被害人数足以符合量刑规定。"王思鲁说,"一般三人以上,就算多人。"
  司法零容忍
  奸淫多名幼女未造成死亡仍判死刑
  5月31日,湖南高院通报称,被告人李轶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对幼女实施奸淫,奸淫幼女达14人,共奸淫26次。14名幼女的年龄为6至7岁。
  其中,在两年时间里,李轶6次进入一小学校园内,从教室或者操场上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他处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奸淫。
  湖南湘西中院一审判处李轶死刑,湖南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最高法复核死刑。
  湖南高院于6月1日国际儿童节前夕,通报了这一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奸淫幼女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除此之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核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死刑。该案中,被告人段明红2011年春至2012年年底,两年时间共实施奸淫幼女犯罪12起,其中犯罪中止1起、犯罪未遂2起,并致2名幼女轻伤。最小的幼女仅6岁。
  殷明红于2012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3年8月15日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高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报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认为,"被告人段明红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段明红奸淫幼女多人,并致2名幼女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遂核准其死刑。
  强奸严重违反人伦天理
  一直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近期受关注的孙小果案中,孙小果曾因强奸伤害多名女性被判处死刑,多年后却摇身一变成为昆明高档夜场"大李总"。
  5月30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云南省扫黑办关于孙小果案有关情况的汇报,拟定派出大要案督办组,赴云南省对孙小果案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据此前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案件选编"中发布的材料现实,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来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选编"显示,孙小果触犯强奸罪的事实一共4起:
  1、1997年6月1日,孙小果、党俊宏等人在大明星太空城玩时,与女青年张某某、赵某某相遇,孙小果硬拉张、赵二人一起去吃宵夜,后又强行将二人带至茶苑楼宾馆906号房。在该房内还有其他人情况下,孙小果不顾张的反抗,强行奸污了张某某。
  2、1997年6月5日,孙小果将女学生菠某某、史某叫到昆明市茶苑楼宾馆906号房,强行奸污了菠某某。
  3、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小果在茶苑楼宾馆908号房,强奸了16岁少女宋某。
  4、1997年6月17日晚,孙小果在昆明市兴绍饭店301号房,欲强行与幼女张某发生性关系,张不从,孙便指使被告人崔凯、冉智(另案处理)对张毒打威胁,并强行留张在房内不准回家。
  孙小果如何能够"死里逃生"、"改头换面"?真相只有等待督办组调查后公布。
  "强奸是一种伦理犯,属于传统犯罪。古今中外,强奸作为严重违反人伦天理的行为,一直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几次刑法修改,针对一些法定犯修改了对应刑罚,但强奸罪作为伦理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并没有太多变化。因为强奸不管是对被害人的伤害,还是对社会的伤害,都是很大的。"王思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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