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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要离婚了咋都想起来买保险了呢


  一个平时发糖特别多的朋友,毫无征兆地被提出离婚。当天搬走不说,紧逼着马上离!还所谓的好聚好散,财产一人一半,孩子归对方。
  在大家一片错愕中,另一个朋友也跟着坦白,跟自己老公的离婚官司已经快二次开庭了。老公要求俩孩子都归他,她不同意,就打官司逼她净身出户。
  狗血的电视剧,大概也不过如此吧。咋就让人那么不相信爱情呢?
  一时之间,亲朋好友们各种出招,怎么打官司,怎么保全财产,怎么拿抚养权。还有人提议买保险,而且还不止一个。
  虽然小编其他方面没啥研究,但保险我熟啊! 1、被误解的保险
  说实话,在离婚之际想起来买保险转移财产,小编有点哭笑不得。保险,真不是为了藏匿转移财产而生的。
  即便当初确实曾经有些灰色路径,但是现在这一条条的路,基本上都被堵死了。
  用一位律师朋友的话讲,从你家到王府井,有大路也有小道儿,走大路肯定好查,走小道儿查起来的难度就大了。
  但是,现在各种摄像头、电子眼、GPS的,小道儿也不"小"了。
  从法律法规上来说,对于离婚保险的分配,有律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提到: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險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解释一下,如果是已经获得的保险金:
  1、比如意外险理赔款、健康险理赔款,其目的是用于治疗、生活等用途,带有个人性质,这妥妥的是个人财产;
  2、比如是作为死亡受益人,得到的赔款,因为是依据特定关系所获得的,也是个人财产;
  3、如果是理财型产品约定第几年返还多少、到多少岁给付多少的,带有明显投资属性,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想拿保险洗一下,把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难度还是挺高的。
  咱不能说为了点赔款,故意出个意外,或者得个病啊,不值当。
  像是大家说的,另一半提出离婚了,再去买保险,明显就是拿夫妻共有财产去转移的,那么还是可以被分割的。
  对方查到了,肯定会逼你退保、分钱,给人一半儿。
  当然,你可以坚持不退保,但是还是得把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
  像纯理财类的产品,其实现金价值跟所交保费虽然也有差距,但是差距没有那么大,而且随着持有年限的提升,差距会越来越小,其实靠这个方式多留下来的钱,也是有限的。
  寄希望于不被发现,难度也挺高。
  这些年,保险领域的反洗钱的力度还是很大的,而且贯彻得也比较彻底,大家交保费的钱、保险返还的钱、理赔的钱,从哪儿来到哪儿去,都有迹可循。
  不是你说背一袋子钱,去保险公司柜台,来,给我买一百万的保险那种了。
  当然,还有一条路径,那就是给未成年的子女买保险,然后争取抚养权。
  因为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是在对方提出离婚后,再去给孩子买巨额的保险,那么明显的意图,并不是加分项啊,拿到抚养权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搞不好保险也保不住。
  至于自己出钱给自己父母买保险,受益人写自己父母的,也是用的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被发现也是或退保、或补偿对方的。
  不如用日常的孝顺金拿钱给父母,让父母自己投保。但也得保证,自己是独生子,或者亲子关系好,要不也容易鸡飞蛋打。 2、被忽视的保险
  有很多人,特别是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留在职场的,无法像年轻小孩一样一往无前;即便孩子大一些,重回职场,因为要顾及接娃,带孩子,也没有太大的竞争力。
  所以,在收入上,大都处于弱势一方。一旦离婚,其实也挺艰难的。
  所以,撕破脸的时候想起来买保险,不如你侬我侬时,给自己预备好保险。
  住院了,保险给你付钱;得大病了,保险给你当后盾;出意外了,保险给你养伤;不幸走得早一些,还有保险给你养娃。
  婚姻的另一半,能靠得住最好,有靠不住的那一天,也不怕对方不管你。
  至于走到离婚那步,分割财产也不怕,因为小编说的这些保险并不贵,即便分,给他现金价值也无妨,并没有多少。
  保障,咱们踏踏实实的握在手里了,管对方会不会变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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