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日益完善。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立法机构在制定一些法律的时候往往会使人们很难区分这些法律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尤其是在民法和商法方面。因此,本文就以这两种法律为例,简单的从二者的定义、联系以及其应该共同遵循的原则方面等等,来具体的探讨一下这两者之间"互化"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商法;互化;联系;原则 一、前言 不管是哪国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具体的市场等环境的竞争之下都必须依靠商法、经济法等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以及约束。当然,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尤其是关于财产等方面的问题,更需要动用民法以及商法等多部法律来进行处理。因此,在这些法律进行具体应用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交叉的部分,大体就是因为各个法律之间的一些联系以及概念上的接近。 二、民法以及商法相關内容的介绍 1.民法的相关内容的介绍 所谓的民法其实是指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安全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它主要保证的内容就是公民的财产。因此,从这一个定义就可以看出,民法与商法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所以,在日后会逐渐形成民法商法化的趋势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在民法的发展中,其实是根据古代的商品经济关系中而派生出的一个分支,因此,严格地讲,是商法促进了民法的诞生。 2.商法的相关内容的介绍 一般来讲,商法主要是为了调节商事纠纷而专门设置的一门法律,当然,也是为了给从事商业贸易的人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因此,在商法的概念中更注重的是对人们之间经济的纠纷进行整治。它的发展历程是比较复杂的,从最初的惯例规定,再到现在的以法律形式严惩的形态。但是,也就是因为这种复杂的经历,使得商法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向民法靠拢。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商法本身就是对参与商事的人的规定,因此,难免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民事纠纷。 三、民法与商法之间应该遵循的共同原则的介绍 之所以会出现民法与商法之间彼此相同的原因之一就是二者之间都遵循共同的原则。因此,接下来,我就简单的介绍一下关于这二者应该遵循的具体原则。 1.二者在运行过程中都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 一般来讲,平等原则是所有的法律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这项原则所涵盖的主要内容是指法律所调节的主体双方不关地位的高低都会被一视同仁。简单地讲,这项原则所体现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评判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二者在运行过程中都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二就是自愿原则 所谓的自愿原则其实是指在市场环境中进行贸易的人员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想法来选择所交换的物品的。当然,尽管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物品,但是,这种选择的行为却必须是在自由合法的范围之内的。另外,这里的自愿原则还可以指在发送事件纠纷的时候,相关人员通过一定的救济路径来进行申诉这个行为的自由性,这是因为我国能够为公民提供的申诉路径是多样的。当然,通不通过这些路径追回自己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自由选择的。 3.二者在运行过程中都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三就是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进行商业贸易的时候,相关交易人最看重的品质就是对方的诚信程度。所以,在民法以及商法在对事件进行评判的时候也应该遵循一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换句话讲,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因为,只有保证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的这种原则或者说是属性,才可以保障市场正常的运行以及相关企业之间能够自由的竞争,从而避免了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等行为的发生。 4.二者在运行过程中都应该遵循的其他原则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几个原则之外,在民法以及商法运作的时候还应该保证这些法律在对事件进行调整的时候一定要不违反市场的经济秩序,尤其是市场环境中的竞争行为。除此之外,在进行法律纠纷调整的时候还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要求,这也是这两种法律都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保证法律权利不能够乱用。 四、民法以及商法这两种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化"行为的介绍 随着现在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各个法律在具体的应用方面其实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的。而本文中所提到的民法以及商法的"互化"行为也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相互借鉴以及相互补充的关系。一方面,民法的商法化其实是在商法法规以及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对民法的相关内容再次进行补充的一种现象。它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件及时的针对一些内容进行调整。不仅仅是符合了现在时代的要求,还能够更加高效的处理民事纠纷。而所谓的商法民法化指的则是在商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的吸收一些民法中比较优秀的部分,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发展的一种现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在进行具体的应用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彼此之间的联系以及共同应该遵循的原则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各个法律制度之间会出现"互化"的现象。这是一个不好的发展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每个法律都应该有自身独特的规章制度,如果出现交叉行为的话,会使我国政府在对社会进行治理的时候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互化"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去修正。 参考文献: [1]董安生.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4.13:102-103. [2]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6: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