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精准扶贫与精准脱贫的工作关键要素在于"准"与"精"上,想要做到扶贫工作的"精"与"准",就需要在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开发法治建设,通过法治方式与法律思维来推进扶贫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基层政府作为扶贫工作的重要负责人,要实时掌握基层状况,并依据法制原则,强化精准识别的公正效果,并通过采纳民众意见,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立足实际切合现实,有效保证扶贫工作的高效性与严肃性。 关键词:基层政府;精准扶贫;法制建设 精准扶贫与精准脱贫是我国"共同富裕"指导思想下的重要指导思想,目前的扶贫工作已经进行到了困难重重的阶段。习总书记在2015年召开的扶贫会议中提出了将基层政府与扶贫工作相结合的理念,中央政府也下达了逐级传达命令,层层开展扶贫工作的指导任务。基层政府在扶贫工作中承担责无旁贷的责任,并需要在扶贫工作中开展法治建设,保证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运用法制方式与法制思维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 (一)法制扶贫是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三种全会中提出的治理现代化与治理体系化意味着治理需要通过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开展,并在扶贫工作中融入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同时,扶贫工作的大范围开展不但需要振幅部门的上下联动,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通过团结协作的方式凝聚更多的帮扶资源。社会组织、民营企业、个人都是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者,从而帮助扶贫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1]。但是扶贫工作进行过程中,总是难免出现责权等分配失衡的现象,为了保证各个参与机构的尊严与表达权,通过法治的处理方式,为法律与扶贫权利之间建立常规化、制度化与框架化的架构。 (二)法制扶贫是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 想要在扶贫战役中取得胜利,需要与传统固化的思想与藩篱作斗争,并整合社会资源、正确处理矛盾、权衡多种利害关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明确帮扶的真正群体与帮扶方式,借助明确的方式与定位,提高扶贫的精准度与效率。但是想要保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遵循法治思想与法治方式,通过法治原则的引领,保证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法制扶贫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基层党委与政府是扶贫攻坚的重要部门,在扶贫责任划分中,除了监察部门与组织部门要承担有关责任之外,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分担具体的责任。因此,基于法治治国的背景下,将法治思想与法治方式始终贯穿在扶贫攻坚工作中将是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方式。 二、树立法制理念推进基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 (一)及时掌握基层动态注重精准识别的公正性 精准识别是开展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开端。国家在2003年颁布了年收入2300以下的被列入贫困标准中,但是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所以具体的贫困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地区进行不同的划分。2016中湖南存在51个贫困县。调查贫困县产生原因的背后可以发现,主要是因为这些区域的年轻人外出数量较大,并遗留了大量的老人与儿童,导致这些区域的经济萎靡不振[2]。对于这些数量庞大的并且缺乏基本完善的生活技能的人口,扶贫政府需要在法治理念与法治方式的支撑下及时对基层群众的生活水准与状况进行调查,并将已经超出扶贫标准的人口剔除,为新贫保留脱贫的位置与机会,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口登记在册,以便及时的开展扶贫工作。 (二)听取民意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 政府与党委是脱贫攻坚的中坚力量,脱贫对象是政府主要的帮扶对象。并且,贫困群众的贫困种类与原因众多,处在不同的区域中有不同的形成原因,因此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人群采用不同的脱贫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政府在开展脱贫工作中,要本着法治思想的原则,深入调查不同地区不同群众的贫困成因,并广泛采纳贫困群众的意见,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扶贫工作。在实际的扶贫工作过程中,政府也要对扶贫工作大力宣传,来激发贫困群众主观能动性的方式,鼓励群众参与进扶贫工作中,同时听过聚集民力、争取民心、顺应民意的范式保证扶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立足现实切合实际提高扶贫时效性 很多信息接收便捷的贫困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贫困标准,开展扶贫工作。村里率先根据国家保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提名,然后通过民主评价的方式确定贫困户,并在基层政府審核以后,党在村委会中进行宣传。扶贫工作在政策接收便利的区域可以得到高效的开展。但是对于经济发展异常落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的贫困地带,留守在家中的老人与幼童很难接收党的号召并执行党的方针,导致扶贫工作很难落实到真正需要帮扶的人身上。因此,想要扶贫工作顺利的开展,并做到有的放矢,政府部门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与人口比例,制定科学适当的宣传政策,保证政府的帮扶工作可以惠及到每一个信息闭塞的角落。 (四)重视法律法规 扶贫工作是全面建设我国小康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为此,在开展扶贫工作中,不断需要秉持着法治思想与原则,还需要进行全面的监督与考核,保证扶贫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同时对于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问责,彰显扶贫工作的法治性。目前,扶贫工作的考核重担落在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上,并依据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在《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三条中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了对救济、扶贫等款物疏于管理,导致款项被贪污、挪用以及灭失、损毁的[3],要给与记过以及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扶贫工作开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对扶贫工作的约束与警醒。对于违反了扶贫法治原则的人要及时的做出处罚,以匡正扶贫工务人员的态度与责任感,保障扶贫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 三、结语 扶贫工作不仅仅是资金、人力以及物力的简单规划,需要政府彻底贯穿法治思想与法治原则,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状况,开展因地制宜的扶贫工作,同时要广泛听取贫困群众的意见,以保证扶贫工作能真正惠及百姓利益,对于在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及时的给予处罚,以保证扶贫工作的法治性与严肃性,做到精准扶贫。 参考文献: [1]范宝亮.我国农村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山东师范大学,2016. [2]黄妮.精准扶贫中基层行政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与破解路径[J].实事求是,2017(01):46-50. [3]伍宗富,庹进平,刘光明.协调政府职能与精准扶贫的驱动策略[J].农业与技术,2015(22):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