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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李馥屹+林一川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满足了市场主体多样化融资的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具有进步意义。从我国法律来看,我国的合伙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另一种则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的合伙又包括特殊的合伙。本文根据《合伙企业》里的法条,就普通合伙人的内涵、特点、法律地位、以及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学习。
  关键词:合伙人;经济发展;责任义务
  一、合伙的内涵及特点
  1.合伙人的內涵
  合伙是二人以约定的形式承诺共同出资,以出资的金额来经营共同的事业的一种方式。这里说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我们都知道,合伙是个历史悠久的制度,拥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就世界范围来说,合伙制度不仅没有衰败,而且还在不断发展。我国的合伙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后不断的发展壮大起来。从我国法律来看,合伙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形式是普通合伙,另一种形式称为有限合伙。我们所说的合伙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1]
  2.合伙人的特点
  合伙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简单概括如下:第一,合伙人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也就是说合伙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的,组成一个整体;第二,合伙人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意味着合伙人联合后是一个共同体,对外部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而是以合伙人协商的字号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合伙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无论是两个还是多个合伙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比如说督促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相应的义务都是一样的;第四,各合伙人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能力。[2]
  二、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该法律地位一般指的是合伙团体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形式属于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表现以下几点:其一,合伙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二,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其三,合伙的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阐述合伙人的权利及其义务,一方面,对内的权利表现为合伙的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其主要表现在合伙人对外的履约能力方面。另一方面,合伙人的义务也可分为对内义务和对外义务两种。对内义务一般指的是合伙人之间依合伙协议而产生的相互约束。对外义务是指合伙的成员之间依合伙协议或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某些行为的必要性。
  1.对合伙人的权利概述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督促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1)督促权。首先,督促权的对内权利体现在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按协议已完成出资的各合伙人有权利要求未完成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当然还包括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出资和技术。其次,合伙协议成立之后仍有合伙人没有完成全部出资行为的,那些已完成全部出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内容,要求其补足出资。总的来说,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完成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2)知情权。可以说是合伙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其内涵是指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各项经营情况的权利。例如,合伙人具有了解生产状况、财务账目、库存情况及市场需求等各方面的知情权。如果合伙人连这项权利都没有,那么公司或者企业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此外,对外权利是指合伙人有权知道合伙体对外的经营的状况,以便学习和掌握先进技术从而改善该合伙体的发展。
  (3)参与权。一般说的是合伙人具有参与合伙事务的各项权利。这是一项重要且特别的权利,每个个别的合伙人通过参与了解合伙公司或合伙企业运行的状态,去掌握公司和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动向,有效的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在会议中各合伙人行使参与权,促进决议的落实,用以维护各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参与权的对外权利是指合伙代表人在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后,代表合伙体参与对外的民事活动,以合伙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行为。
  (4)财产权。指的是合伙人享有合伙财产的权利。合伙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各合伙人共同所有,法律保护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及优先购买合伙人资产的权利。例如,某合伙人决定转让其资产时,在经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剩余合伙人就拥有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转让也是同理。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大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就超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该合伙人进行追偿。 [3]
  (5)退伙权。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要求退出合伙体、消灭合伙资格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种退伙的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的丧失。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并在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体。
  2.对合伙人的义务概述
  合伙人的义务分为对内合伙人的义务和对外的义务。
  (1)忠诚和诚实信用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该义务要求合伙人在行使合伙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诚实守信,既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能实现利益的平衡。合伙关系的存续是以双方信赖为基础,若合伙人之间不遵守诚信义务那么合伙事务将无法正常的进行,就会导致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无法实现。合伙人之间做到诚实信用,合伙的利益才能做到优化,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被称为"帝王原则",在进行商业贸易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交易公平和维护交易秩序,起到平衡利益冲突的作用。
  (2)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包括订立合伙协议和决议。合伙协议签订之后,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其中,未完成出资义务的部分合伙人,应当补足其出资数额,如果因为其延迟履行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该对其他合伙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合伙人因退伙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3)劳动和依法纳税是合伙体的义务之一。合伙关系的存续和发展必须依赖于合伙人的共同参与。各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体的劳动,了解合伙体的经营方式并参与其中,这既是合伙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共同经营是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之一,若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在某种程度上就算不能说是共同经营,也无法体现合伙的特征。
  (4)合伙人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合伙就是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但是在具体操作合伙事务的过程中,不能是人人实现管理的全面,应当是每个人都拥有各自的分工。在执行具体的事务中,各自完成分工的过程时,实际上是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代理的关系。因此,这种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应该符合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合伙人授权的范围之内严格执行。合伙人之间要形成互相监督,避免因疏忽而造成的超出代理权限,从而给合伙体造成损失。处分合伙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是,合伙人应当主动告知合伙体内的其他人,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决议的作出应当是在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之后。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合伙人的出现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当每个合伙人认真履行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时,市场发展就会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减少各种纠纷的产生,在合伙人发生纠纷后在处理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徐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张天民.《合伙企业法适用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
  [4]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作者简介:
  李馥屹,1989年,女,汉族,广西桂林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林一川,1992年,男,汉族,浙江兰溪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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