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正式出台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办法,上海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同时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如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如果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可将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取消相关单位享受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上海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资格,以及3年内参与上海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可将其违法行为告知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对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平估报告表或者节能评估报告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