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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摘 要:如今,由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上存在相似之处,二者间的冲突问题已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当两者客体相同时,是否予以双重保护以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分歧较大。本文定义入手,阐释二者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实践中二者产生冲突的条件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该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概述
  (一)外观专利设计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及其结合所呈现出的设计。而美术作品需要创作者表达对美的独特理解。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即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是通用概念。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区别
  1.权利取得方式上的差异
  对版权而言,作品一旦完成,作者自动享有版权,不需要任何登记或审批。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该原则对美术作品同样适用,即美术作品一经创作者完成创作,无需在相关的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或审批即取得著作权。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提交文件;经国家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授予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2.权利的取得条件不同。
  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以创作为前提。美术作品依法被规定是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笔者认为对审美的理解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若在客观上不可能具有审美意义,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权利。而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设计"富有美感",这是客观上的要求,比"具有审美意义"更严格。
  3.是否具有排他性存在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取得外观设计授权以后,权利人以排他方式形式专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排他性在侵权判定方面亦有体现。整体相同或相似即构成侵权,并不要求全部相同。而著作权并不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创作出相似的作品。只要在后创作的作品与前作品表达方式不同,就不能判定侵权。①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漏洞与冲突
  我国知识产权法采用单行立法模式,在实践中不同单行法所获得的知识产权间可能会产生冲突。立法的分散模式,不同法律对据其取得的知识产权的界限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界定不清,导致了分头执法的现象,各执法部门从自身角度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排除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适用,缺乏协同调节机制。
  (二)客体间的关联性
  版权的客体为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为产品,二者一般是不同的,但两者的客体都是以颜色、图案等为要素,不同主体利用相同的要素可能创作出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当近似的设计与作品用于不同领域且分别获得享有权利时,即产生冲突。
  (三)经济利益的驱动
  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在竞争中一些企业便想出"搭便车"的想法,寻找出与自己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将相似的知识产权客体依照法申请获得了与先权利不同的知识产权,使自己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便加大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②
  三、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冲突解决机制
  (一)坚持正确适用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原则上对权利的保护没有先后之分,但知识产权较特殊,针对同一客体之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当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成立的合法权利。但不能因此对后权置之不理。但存在例外情形,即使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他人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如果能证明该外观设计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该外观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巧合作品)。
  (二)完善知识产权权利立法,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
  知识产权法的单行立法形式是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为此,必须完善立法。首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中没有总则性的规定,仅在《民法通则》中作了简单规定。应在民法典中增加知识产权的概括性规定,有助于冲突的解决。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间的协调,有必要修改、完善和协调《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立法中规定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适用的原则、方法及程序,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
  (三)加强人民法院、专利行政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的协调
  为解决冲突应加强行政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人民法院的沟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相互配合,避免冲突。其次完善权利客体的检索查询机制。权利冲突在于客体的相同或相似,预防冲突的方法就是杜绝在同一客体上赋予新的权利。分別在本系统中增加其他系统在先权利的内容,并需加强国家专利局与国家版权局的业务联系。
  四、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冲突,归根结底源于创新能力不强。随着法律监管的增强,抄袭模仿的企业竞争力会不断削弱。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内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必须重视知识产权。同时,任何当事人在使用自己作品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创新是我们必定要走的漫漫长路。注重知识产权,维护民族创新也是我们亟待完善的功课。
  注释:
  ①冉崇高,赵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J].司法论坛,2011,(21):91
  ②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其解决[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7.
  参考文献:
  [1]杨雄文,王沁荷.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J].学术研究,2016,(01):44-50.
  [2]冉崇高,赵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J].司法论坛,2011,(21):91.
  [3]向志强,曾圆.美术作品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及策略[J].新闻与法,2013,(35):90-91.
  [4]方军,赵北北.外观设计专利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问题浅析[J]社会观察,2014,(09):173,190.
  作者简介:
  郭宇佳(1993~),女,汉族,黑龙江牡丹江市人,法学硕士,单位: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法学专业硕士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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