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包含在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指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该制度起到了实现离婚自由,保护离婚女性的生存权益,帮助解决离婚时困难方的经济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作用。经济帮助制度在离婚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生活困难;经济救济;经济帮助制度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概述 离婚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脱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自独立的生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婚时由于一定的原因,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陷入困难,离婚经济帮助就应运而生。离婚经济帮助具体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提供帮助的一方一次性或在短期内,给予需要帮助的一方适当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包括给予帮助的一方对困难方的一次性或短期的物质帮助、金钱帮助或者是房屋帮助。关于离婚后给予的经济帮助,我们国家称作离婚经济帮助,这也是我国独创的名称。 二、离婚经济帮助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严苛。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对于没有住处的也算是生活困难。其次,离婚经济帮助的变更与终止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缺乏变更的规定,并且对终止性条件的规定也不全面。最后,离婚经济帮助缺乏实际履行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因缺乏专门的保障措施,使得判决难以有效的落实到实处。 三、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1.增加离婚经济帮助的考量因素 我国的法律对于离婚时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帮助没有规定具体的参考因素,应该增设与离婚经济帮助相关的考量因素。这些考量因素主要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能力、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双方当事人为了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双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扶养的费用等等,只有综合的考量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实现离婚经济帮助设立的目的,解决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难的人。 2.放宽经济帮助的时限 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的情形,才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样把给予帮助的时间限定在离婚时,无疑会很大程度上缩小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生活困难并不在离婚时,而是在离婚后的情况,如果仅仅把帮助的时间限定在离婚时,这是不合理的。我国的法律应借鉴外国的一些规定,放宽经济帮助的时限,把请求经济帮助的时间扩大到离婚后的合理期间范围内,这样才会更好的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实现更大程度上的解决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人。 3.重划经济帮助的标准 我国的法律规定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是绝对困难标准,参考的是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样就缩小了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现代社会的人不仅要求生活水平,而且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如果仅看最低生活水平,显然是不科学的,会使得很多人排除在经济帮助的范围内。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制定条文时应考虑离婚前当事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婚前和婚后落差较大,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对离婚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4.适用条件上把"单要件主义"转变为"双要件主义" 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采用的是单要件主义,即在离婚时,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金钱或者住房帮助。规定经济帮助制度也是为了帮助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但是当对方没有能力时,也不能实现此制度的目的,所以,我国的法律应该增设对帮助方经济的考虑,这样才能在现实中真正发挥帮助离婚时有困难的一方。 5.制定离婚经济帮助的保障性措施 我国现行的经济帮助制度没有保障性措施的规定,为了更好的实现困难方得到帮助的权利以及帮助方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应该制定专门的离婚经济帮助的保障性措施。第一,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的,给困难方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义务人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如果义务人迟延履行的,给困难方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因义务人的过错未能按时给付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第三,如果困难方申请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责令义务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义务人有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的财产,这样才会使困难方的困难真正解决,实现经济帮助设立的目的。 四、结论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已经历了十多年的实践发展,保障了离婚自由,对离婚时处于困难的一方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有效的化解了离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在不断发展,离婚率也在不断的提高,对于离婚经济帮助应用的也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为离婚时关于经济帮助方面提供依据,这有赖于大家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献: [1]李俊.离婚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宋豫、陈鸣.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08(3):5-7. [4]苏丽娜.试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0(4):17-19. [5]阎晓磊.经济帮助制度的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6]王歌雅.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J].法学杂志,2010(7):5-8. [7]张竞芳.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8):8-11. [8]封校威、孙可平.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4):12-15. 作者简介: 杨丽(1993~),女,黑龙江人,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