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公司将裁掉一些员工,你是其中之一。"上周,在一家外资电子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和几名同事,同时获得了这样的消息。 王先生在沿海一家专门经营国外产品的中型公司上班,因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濒临倒闭。2008年11月底,老板告诉全体职工,公司决定自即日起放长假,时间不定,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二年,而对于工资、补偿等问题则只字未提。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引爆了一次全球性的裁员降薪潮:汇丰、花旗、高盛等著名金融机构均传出裁员的消息;惠普全球裁员已近2.5万人;国内知名企业夏新电子、日照钢铁、TCL也相继加入裁员"队伍"。 日前,一份列举了22家跨国企业、40家国内大中型企业、116家国内中小型企业的"大裁员第一波"企业名单,悄然在互联网上疯狂传播,受到热捧,从而更加重了人们心中的不安。像张小姐、王先生这样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规避风险,企业有的通过裁员来缓解成本压力,有的采取放长假的方式来渡过难关,有的则在无奈之下关门。这些情况下,企业往往以国际金融危机为借口忽视职工的一些基本权益,而职工也因为不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益,致使一些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专家指出:金融危机并不是企业损害职工利益的理由,职工依法可以享有诸多权益。 企业破产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费用优先受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致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破产的,其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被拖欠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等劳动保险费用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企业停产放假时工资、生活费用有保障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因此,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经营困难而停工停产,若安排职工放假,职工有权要求企业在第一个月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职工的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享有经济补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该法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因金融危机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裁员时,企业仍然应当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则有权要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职工享有特殊情况下的不被裁员或不被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因金融危机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裁员时,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职工有权向企业提出抗辩,要求不被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2倍或1.5倍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上述规定表明,若企业在裁员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被裁员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若企业因金融危机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裁员,而又未对职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被裁员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额外支付50%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