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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我国水污染负荷急剧增加,水环境恶化的整体趋势加剧。水污染一直是各国污染防治中的重点。水不但是人类生存的必需物质,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资源。基于此,有必要对水污染防治立法进行研究。
  关键词:水污染;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公众参与
  一、水污染的基本问题分析
  1.水污染的概念和特点
  (1)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的特点。第一,水资源具有天然性。阿兰·兰德尔指出,天然性是自然资源与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本质区别。①第二,水资源具有有限性。有限性是自然资源的本质特征。②第三,水资源能够为人类控制和利用。第四,水资源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
  2.我国水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1)水污染存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快,世界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的挑战。中国尤其严重,是世界上13个缺水国家之一,水污染的恶化更使水资源短缺雪上加霜,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带来了负面影响。
  (2)水污染的危害:①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②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③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
  二、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分析(2008年2月28日颁布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权责不清,重视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为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③
  2.公众水污染防治意识淡薄,参与形式单一
  在我国,公民的水污染防治意识比较淡薄,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形式还是过于单一。
  3.法律不完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就使得有关条款的执行和遵守失去了一部分强制力。
  三、美国水污染法制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1.美国水污染法制立法考察
  根据美国国家环保署的估计,能够获得成就,得益于成功的法律控制机制:
  第一,命令控制机制。美国是命令控制型的环境管理模式的发源地。④
  第二,利益协调机制。在美国的水污染控制历史上,没有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州和地方政府不大可能实行充分的污染控制。
  第三,经济刺激机制。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运用市场手段、遵循市场规律,使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能达到双赢。
  第四,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在美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美国水污染法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政府要解放思想,鼓励公众参与水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美国水污染法律控制的成功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公众参与是推动环境保护与环保立法的最关键因素。
  (2)法规的稳定性、灵活性与适当性相结合。法律、法规要保持稳定性才能维持它的权威性,但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改也是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3)改变环保理念。当前,我们最重要的是要逐渐改变行政官员"经济优先"的发展理念,树立"保护环境" "保护水源"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議
  1.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快水污染防治体系的建设,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与力度。水污染的防治中,监督、管理是政府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水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管理的疏忽和制度的欠缺。
  (2)健全我国水污染法治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尽管目前在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上面临种种困难,但还是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的审视、研究和推进。
  2.进一步建成资源节约些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中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平台
  对于造成水污染的中小型企业,应严格处罚,加大惩处的力度,尽可能使用污染小的生产资料,让他们意识到他们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负责,他们污染的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资源。
  3.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的合作,共同努力改善水污染的严重恶化趋势,为全社会的水资源做有力的保障
  (1)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密切联系国际社会,虚心借鉴国外治理水污染的成功经验。积极加强国际合作,为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作出重要贡献。⑤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前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水污染防治意识不强,因而要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着重突出并反复强调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注释:
  ①参见[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法》.施以正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②参见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③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④王晓冬.《中美水污染防治法比较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涯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829页。
  ⑤林灿玲.《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参考文献:
  [1]李永宁,李集合,韩利林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雷放.《新<水污染防治法>的十大亮点》·《环境经济》,2008年04期
  [3]蔡守秋.《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环境资源法论丛》,2003年00期
  作者简介:
  何静,女,汉族,陕西榆林米脂县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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