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清末之后,面临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各项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一改传统法律制度,大量移植国外法律的新制度新理念。至今,中国法律已经基本完善的情况下,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不同于西方国家,如起诉案件中调解结案率非常高,法不责众的观念浓重。这其中不单是中国与西方制度上的差异,更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律实施;息讼;法不责众 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开始发展商品经济,至2014年,中国已经赶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面临政治上的混战、经济上的发展以及西方各种新文化新思想的吸收,在法律体系建构上的表现是,中国大量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不断朝着法制现代化前进。然而,这样的法律在实施中遭遇了困境,这让我们思考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理念与当下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的融合和创新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简述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面临的是几百年闭关锁国的国内旧体制和西方现代化的法律体制和理念。在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时,为尽快跟上西方现代化的步伐,在短短几十年中,中国大量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理念。然而,表观的法律制度构建比较容易,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巨大阻力,民众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宗教、道德、习惯、民俗等都成为法律运行中的阻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着重人民以社会道德标准约束自身行为,这就要求运用法律的人更高的断案水准和品德要求。 二、当代法律实施中传统文化的影响 1.懼讼 孔子在《论语 颜渊》中有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国家治理的方针讲求"大和"、"大同",以稳定至上,传统社会进行有限治理,辅之以礼法、道德、伦理等隐型系统,以此来维持社会的微妙平衡而非发展。[1]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历来就主张以道德教化来解决问题,而非诉讼的方式。在古代,诉讼的成本高,效率低,并且要求碰到明理断案的"包青天"才能为自己争取权益,百姓对诉讼是仰望的姿态。儒家极力提倡知足忍让,其初衷是劝导人们重视内心修养,在与人发生冲突时尽量避免纠纷,从而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但是,一味的忍让常常会导致逆来顺受、是非不分,这类价值趋向与权力意识是相冲突的。 2.息讼 就如今的调解结案制度而言,如今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非常高,这其中除了现在法官的考核制度和审限原因之外,这中间有其一定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源。在中国古代,"明礼教化"受到极高的推崇,是指通过宣扬宗法礼制,利用政教引导和教育感化等方式,促使人们"发自内心"地顺从统治者的意愿,[2]从而形成所谓从善弃恶、息讼不争等良好风俗。中国传统社会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有血缘关系的父子、亲属到没有血缘关系的同事、朋友、,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网将大家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人们在关系网之中不愿随意突破。[3]就我们现在所说的和谐社会也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这样的统治内涵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体现出定纷止争的和平解决的先进性内涵,但是,更多的是养成了人们不习惯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封建社会中,"人治"高于"法治",法律常常是封建君王为平定民心的工具,人们对法律不充分信任,害怕诉讼后朋友成仇人,这样的顾虑都成了民众不知诉讼、不想诉讼、不敢诉讼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原因。[4] 3.法不责众 当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而货物被哄抢的事情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当钓鱼岛事件升级时群体打砸抢事件还历历在目,然而,这样的行为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且不论实际的操作性,是否能追究到具体责任人,就立法理念而言,其中有法不责众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不责众"的意识产生于西周初年的"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的司法原则。[5]这一原则本是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因地制宜的司法原则。后来秦朝的暴虐统治之下,法是责众的,就是盛行一时的连坐制度。这样的不分青红皂白的归责相关人员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反感和奋起反抗,汉初为稳定统治局面,刘邦与天下约法三章,更是加重了法不责众意识的形成。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法不责众"平息动乱,消除突发事件,如唐朝裴怀古平定"欧阳倩之乱"、宋庆礼平定"岭南之乱"等。然而,对于不法者而言,即是人多胆大。法不责众的观念在维护封建统治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民众形成团结一致去对抗法律的心理。 三、结论 总之,中国当前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中国传统文化持续性影响。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在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即权力至上、法律至上、平等、人权、自由和中国传统的维稳、集体主义、德礼教化的理念在相似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是不兼容的。[6]这种不兼容也正是百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艰难曲折、遭遇那么多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颜吾芟.中国法律文化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6 [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雷磊译.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袁晋敏,吴媚.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之一——无讼[J].读书文摘,2010 [4]张鹤立.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影响[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4 [5]曾富义.从传统中寻找力量——《法律文化研究》(年刊)[J].法律文化研究,2012 [6]王法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临沂师范学院学报[N],2007.10 作者简介: 朱超一(1990~),女,汉族,浙江嘉兴人,学生,研究生在读,学校: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