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需要在事业、专业和职业这三个概念中寻求定位和目标。"十三五"时期,检察队伍必须开展事业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 关键词:十三五;三化建设;司法体制改革 人才兴则事业兴,人才强则工作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靠独立、公正、高效的法制系统,而独立、公正、高效的法制系统必须依靠有较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的司法队伍,在我国,基层检察院必须从加强检察队伍事业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入手。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三化"建设的必要性 检察队伍的事业化建设,就是培养从业人员的检察信仰,将追求司法公平正义作为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忠诚并热爱于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前提;檢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就是建设一支精通法律,学有专长,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检察队伍,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要途径;检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就是使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队伍,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具备检察理念、检察道德、检察能力、检察文化和职业地位的建设过程。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内在要求,也是解决国内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编制过少、人员短缺、机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的出路。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三化"建设所面临的现状及挑战 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并逐步完善了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但基层检察院存在知识和专业结构单一、学历和能力不协调、缺乏专家型、学术型人才、人才断层、年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阻碍着检察队伍的事业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1]。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干警职业准入机制存在局限性[2]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干警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检察官序列。这项规定一方面抬高了检察院"门槛",很多有志于检察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相当部分已进入检察院的青年干警连续多年参加司考仍无法通过,无法进入检察官系列,导致检察官出现断层现象,也使得检察队伍知识结构相当单一。 (二)在职教育培训机制待形成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各类业务培训、司法考试培训比较重视,但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一是缺乏一套完备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培训的范围不够广,针对性不够强;二是缺乏经费的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受经费不足困扰,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缺乏经费支持和保障,特别是对于贫困山区基层检察院,由于贫困山区条件差,以现在的工资标准,让干警拿出两、三年的工资去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本就是不现实的。 (三)业务部门人员少、办案任务重、压力大 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在司法体制改革完成之前,该院检察行政人员(含院领导)29人,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67人,占全部人员的70%,一线办案人员仅有46人,占全部人员的48%。在近三年办理各类案件数分别为617件983人、662件965人、706件988人,呈逐年上升趋势,日益繁重的办案任务与办案人员的比例失衡,导致办案人员常年加班、超负荷工作。 三、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三化"建设的实践方向 如何加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事业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培养检察干警的检察信仰和理念 法治是检察理念的精神,它要求检察干警在履职时在监督的方式、途径和范围等方面进行自我约束,从自我养成和教育养成两个途径培育检察信仰和理念,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增强抗干扰能力,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通过人大评议,绩效考核、典型案例解剖、群众测评来促使干警逐步确立人民性价值观。 (二)加强检察干警的专业化,重点在于初期的干警选拔和入职之后的培训实践 一方面在干警选拔任命时,不仅要引进具备法律单方面知识的人才,具备金融、财经、科技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同样也需要引进,从而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能力水平,以法律专业为主体、以其他专业为补充,专业齐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另一方面,加强检察干警的专业化培训,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和轮训,分层分类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实战锻炼,分阶段和岗位为检察干警提供不同的培训交流机会,从而不断的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 (三)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对检察人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检察辅助人员的职务序列设置,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体现检察官职业性质和特点;建立检察官单独薪酬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提升职业尊荣感,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在此基础上,科学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检察队伍,使广大检察人员各归其类、各展其才、各得其所,从而建立起一支职业化的检察队伍。 (四)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不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检察官,初任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分配,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除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学者外,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一定任职年限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明确逐级遴选资格条件,确保政治过硬、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律人才成为检察官任职人选。建立完善检察官遴选的规范程序,坚持党管干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选任。 参考文献: [1]杨岳.关于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公民与法》, 2011:25-25. [2]夏小鹏,陆年宝.侦查检察官的职业化及其局限性.《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S2):49-52, 作者简介: 张洁,女,大学本科学历,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人事管理部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