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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货币资产损失如何确认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那么国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如何认定呢?下面本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四、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以上就是本站给大家介绍的国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如何认定。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现金损失的知识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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