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的犯罪行为,很多人不道德的行为,已经进入了自家人中,有些不法分子在于自己同居住的家人面前进行盗窃,那么窃取共同居住亲属财物如何定性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关于对自己的同居住家人或是亲属进行偷盗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其认定方法我们的小编接下来以举例认证,具体如下: 举例: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翁婿关系,徐某与陈某之女于2002年结婚,因徐某父母早亡,生活不便,婚后第2天,夫妇二人就搬回岳父陈某家寄住。徐某平时沉湎于赌博,因手头缺钱,遂产生盗窃岳父钱财的念头。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多次乘岳父陈某外出之机,在其房间,窃走陈某的各类存单7张及身份证1张,后用窃得的存单、身份证及自己的身份证到各储蓄所支取本利合计人民币30659.78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虽为翁婿关系,但并不由此认定互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亦非系近亲属关系,但系亲属关系,且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故在对被告人徐某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犯罪有所区别。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徐某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因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故在本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翁婿关系,其又长期在被害人家中寄住,二者之间应互为家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在处罚时"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者虽为翁婿关系,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寄住多年,但并不由此认定二者互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亦非系近亲属关系,故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二者系亲属关系,故在对其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犯罪有所区别。 家庭财产损失包括哪些方面的详情,需要您更多的掌握,小编建议您通过本站来了解这些知识,我们的小编期待您来了解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