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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规办班补课事件要严之有理动真格


  针对浙江省瑞安市一小学两名教师违规办班、有偿补课事件,瑞安市人民政府12月4日发布《瑞安市教育局关于给予瑞安市汀田中心小学教师池某、郭某某处理决定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称,责成学校对两名涉事教师调整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扣发2020学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分。(12月4日 澎湃新闻)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一直是各地教育部门重点整治的内容之一。然而,长期以来,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却屡禁不止,饱受诟病,严重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
  究其原因,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成本过低,起不到惩戒和震慑作用,反而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教师有偿补课的歪风邪气。从以往各地处理教师有偿补课的情况来看,大多只是给予无关痛痒的处分,很少给予开除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都不多。
  笔者认为,与新时代党和人民对教师的师德要求相比,浙江省瑞安市的惩戒力度并不大。
  一方面,依据执行未从严。根据2019年颁布的《瑞安市中小学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行为处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五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处理处分包括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而以上处罚中根本就没有涉及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另一方面,处分成本太低。"调整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于违规老师来说,这个处分也许是好事,不参与教育教学,工资还在,岗位还在,还减少了工作压力。"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这个处罚看起来严厉,其实一般情况下,即便不受处分,3年甚至6年内没有晋升职务职称的老师大有人在。"扣发2020学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这个处罚确实让违规老师受到了经济损失,但与办班补课的收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
  "违规办班、有偿补课"是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文规定,教师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明确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违规办班事件需要"严"之有"理"动真格。"严"就是重拳出击,提高教师有偿补课的违规成本,加大对教师有偿补课的处罚力度,对"违规办班、有偿补课"人员一律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落实相关规定。"理"就是严格落实上级规定和处理办法,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让纪律制度成为一把利剑。
  处分力度到位,教师对纪律必有敬畏。如此,处分条款才能长出牙齿,教师才会考虑后果,不敢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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