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下发《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4年6月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条例》,仅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缺乏详细规范,于是多数慈善组织仅将善款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降低了利用善款增值来服务更多受益者的机会。还有一些基金会直接投资关系人控股的股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办法》的公布有助于提高善款的运用效率,具体解读如下。 第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可进行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3)将财产委托给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买卖股票;(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会通过投资理财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国外已是非常成熟的运作模式。耶鲁大学基金会通过投资运作,实现资产30年内增长20倍的故事在业界耳熟能详。《办法》公布后,不少基金公司已经行动起来,开始与各地高校基金会、社会慈善组织沟通。 目前,国内的慈善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分为政府、知名企业家与高校主导3种类型。《办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而慈善信托可以直接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管理善款,并根据慈善目的确定慈善受益人的资格,由受托人分发受益金。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必须说明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决策程序,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的规定,合理的资产配置应考虑将当年度的刚性支出部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工具,如存款、国债与货币市场基金,这部分资金可自行管理,股权投资的部分其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当于设立一家可执行相关慈善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部分可以审慎评估受托机构后委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