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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躁狂症病人刑事处罚


  现代刑法的存在与运用,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上,只有当人是理性的,刑法的报应与预防之效,才可能发挥作用。那么,刑法对躁狂症病人刑事处罚是怎样的呢?
  小编了解到,躁狂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 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与双相障碍并列。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等级时,采用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的三分法,意味着很多种精神疾患并没有免除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严重的精神病患和发病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基本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包括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如在精神正常时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病人;或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如各种神经官能症、各种变态人格、性变态(如露阴癖、恋物癖、性虐待癖等)、轻躁狂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这些人杀人毁物后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受从轻处罚的处于发病早期或缓解期的精神病患。中国此方面的法律实践与法条文本并无差别,不乏因寻衅滋事与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刑罚的精神病患。
  狂躁症属于间歇精神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如果是在发病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发病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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