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新疆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减免"三税一费"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时,明确要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此前有关规定,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户,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下月我区接收到这一新政正式文件时,下岗职工办个体及吸纳下岗职工企业税收优惠顺延的政策即可在正式执行。 纳入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期限注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除符合注册时间外,还需通过乌市地税局、工商局、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的"再就业优惠证"审验,乌市地税局税政一处有关负责人说,审验每年进行一次,2009年度的审验有望在近期进行。 2006年-2008年3年间,乌市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体户共计7560户,减免三税一费近5000万元,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成为个体户的有7304人,享受税费减免3475万元,免缴税务注册工本费2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