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女士咨询:去年,我在某美容机构接受丰唇、除皱、面部回春等多项美容项目,美容费用共花了1万元,但效果一直不理想,尤其是唇形我认为比较难看,还不如之前美观。最近,我获悉该美容机构因未取得执业许可即开展业务,被有关部门罚款并通报。请问,我有权要求某美容机构返还我1万元,并赔偿损失吗? 法律帮办: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机构及服务人员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该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即开展业务,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对高女士构成误导,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后,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美容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将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美容效果、医疗风险、医有材料、负责实施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如实告知,了解该机构有无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必要时应就上述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再考虑是否接受服务。切忌轻信医疗美容机构广告的误导。就诊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和保存好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