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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奸淫妇女如何处罚


  现如今强奸妇女的想象还是存在的,有些犯罪分子竟然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那么公共场所奸淫妇女如何处罚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所谓"当众"是指能为不特定的3人以上所见的情形。如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强奸妇女。这样的行为都属于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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